{"billNo":"1010315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6人","議案名稱":"「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5/LCEWA01_080105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5/LCEWA01_080105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6人及委員吳宜臻等24人擬具之「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007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1500"}],"提案人":["許智傑","邱志偉","楊曜","蘇震清","劉櫂豪","蔡其昌","陳亭妃","李昆澤","陳歐珀","林佳龍","林淑芬"],"連署人":["李應元","姚文智","吳秉叡","高志鵬","許添財","田秋堇","管碧玲","陳明文","李俊俋","何欣純","陳其邁","薛凌","吳宜臻","魏明谷","鄭麗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02"],"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0-03"],"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5"}],"mtime":"2024-01-19T04:21:1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23","last_time":"2013-10-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605號委員提案第13041號","laws":["01754"],"提案編號":"1605委13041","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邱志偉、楊曜、蘇震清、劉櫂豪、蔡其昌、陳亭妃、李昆澤、陳歐珀、林佳龍、林淑芬等26人，為鼓勵偏遠及特殊地區之小型學校永續發展、建構優質學習環境、提升教學品質、均衡城鄉教育資源，並解決地方政府推動小型學校永續發展之困難，爰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五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少子化不僅嚴重衝擊我國社會人口結構組成，也對偏遠與特殊地區之國中小學之招生產生重大影響，因招生人數之困難，近年來小型學校之存廢已成為國民教育之重大議題。而憲法第159條明文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本因著眼於受教機會均等而設立之國中小學，近年來因面臨招生不易而有廢校之聲浪產生，此舉卻造成學區內學童受教育機會受損，須轉往鄰近學區就讀。\n二、小型學校發展特色計畫之永續發展模式，成為小型學校廢除之解套模式之一。囿於國民教育為地方政府職責，地方政府因財政受限，多數地方首長不願支持小型學校之永續發展。是以，為鼓勵偏遠及特殊地區之小型學校永續發展、建構優質學習環境、提升教學品質、均衡城鄉教育資源，並解決地方政府推動小型學校永續發展之困難，故於本條文增修第二項「為保障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之永續發展，地方政府得提出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永續發展特色計畫，並由中央政府專案補助之。」期能減輕地方政府於發展小型學校永續發展之財政負擔，並能兼顧偏遠及特殊地區學童之受教機會。","對照表":[{"law_id":"01754","law_name":"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law_content_id":"01754:01754:2000-11-28-制定:5","說明":"一、增修本條第二項「為保障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之永續發展，地方政府得提出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永續發展特色計畫，並由中央政府專案補助之。」\n\n二、為兼顧偏遠及特殊地區學童之受教育機會，並減輕地方政府於發展小型學校永續發展之財政負擔，地方政府得提出相關永續發展之特色計畫，相關經費則由中央政府專案補助。","修正":"第五條　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n\n為保障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之永續發展，地方政府得提出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永續發展特色計畫，並由中央政府專案補助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15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