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15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4人","議案名稱":"「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5/LCEWA01_080105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5/LCEWA01_080105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17人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3人擬具「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4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保險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16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4人擬具「保險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18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2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應元等22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07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22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0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3人「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224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保險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6人「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4人「保險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60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8人「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2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2人「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0070200600"}],"提案人":["蔡錦隆","江惠貞"],"連署人":["李桐豪","許忠信","張嘉郡","蘇清泉","馬文君","林正二","詹凱臣","陳學聖","盧嘉辰","邱志偉","林佳龍","林明溱","盧秀燕","廖正井","呂學樟","楊應雄","李貴敏","吳育仁","潘維剛","翁重鈞","陳鎮湘","陳碧涵"],"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8-5-20-10"}],"mtime":"2024-01-19T04:21:2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23","last_time":"2014-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5","會期":1,"字號":"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13044號","laws":["04520"],"提案編號":"464委13044","案由":"本院委員蔡錦隆、江惠貞等24人，鑑於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由於以往國人有晚報出生登記之情事。因此，所謂真實年齡當事人也不一定清楚，更無從查考，以致必生糾紛，爰應明定「真實年齡」應以「身分證所登記出生年月日為準」，以杜爭議，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爰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修正草案」，敬請公決。","說明":"一、吾人皆知，以往國人常有晚報戶口情事，以致「身分登記之年齡」與「真實年齡」不符，真實年齡大於身分登記年齡，這是很普偏的現象。\n二、由於，真實年齡無從查考，也無從證明，甚至當事人也不一定知道。但是，現行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以致必生糾紛。\n三、因此應明確規定：「真實年齡」以「身分證所登記之出生年月日為準」，亦即真實年齡就是身分證年齡，且應明定：「訂定契約時，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均有核對之義務」。爰增訂第一項。\n四、又如果有所謂「真實年齡」不實者，則是被保險人提供之身分證件不實所致，此時才有「年齡不實之效力問題」，爰修正原第一項（項次改為第二項）；原第二項改為第三項（內容未修正）。\n五、附修文對照表乙份。","對照表":[{"law_id":"04520","law_name":"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n\n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附之保險少於應付數額者，保險金額應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之。","說明":"一、增訂第一項；原第一項、第二項項次順延。並修正第二項。\n\n二、常有被保險人有晚報出生登記之情形，以致身分證登記之年齡與「真實年齡」有落差，「真實年齡」往往大於身分證所登記之年齡。但所謂「真實年齡」在法律上就是身分證登記年齡。\n\n三、然而，現行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竟將「真實年齡」與「身分證登記年齡」區分，因而必然引起的糾紛。\n\n四、\n\n1.因此應明定：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以「身分證所登記出生年月日為準」。爰增列第一項。\n\n2.除非被保險提供不實證件，以致有「投保年齡」低於「真實年齡」情事，爰修正原第一項明載「被保險人提供不實年齡，真實年齡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以其身分證所記出生年月日為準，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訂定保險契約時均有校對之義務。\n被保險人提供不實年齡，致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n\n因被保險人，致所附之保險少於應付數額者，保險金額應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15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