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15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7人","議案名稱":"「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5/LCEWA01_080105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5/LCEWA01_080105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27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24人及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300703004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90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4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3070200600"}],"提案人":["邱議瑩","李昆澤","邱志偉","蕭美琴","高志鵬","吳秉叡","趙天麟","蘇震清","許智傑"],"連署人":["陳亭妃","劉櫂豪","蔡煌瑯","李俊俋","劉建國","鄭麗君","姚文智","柯建銘","田秋堇","段宜康","林佳龍","吳宜臻","黃偉哲","薛凌","陳其邁","林岱樺","李應元","陳明文"],"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30"],"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28"}],"mtime":"2024-01-19T04:21:5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23","last_time":"2013-12-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339號委員提案第13049號","laws":["04605"],"提案編號":"1339委13049","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李昆澤、邱志偉、蕭美琴、高志鵬、吳秉叡、趙天麟、蘇震清、許智傑等27人，為落實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精神，保障中、高年齡及女性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特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該法對於年齡及性別條件之歧視性待遇與限制，並明定考試院不得以種族、性別、兵役狀況等作為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之限制條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憲法第七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則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n二、「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也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n三、然而，攸關公務員甄補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竟仍允許公務機關得針對不同年齡及性別條件，訂定不同的標準與限制，除明顯違反憲法平等權、服公職權、及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規定外，亦顯現政府對公務機關及民間單位之用人採取兩套標準，實有「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之矛盾。\n四、因此，本席等特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該法對於年齡及性別條件之歧視性待遇與限制。並明定考試院不得以種族、性別、兵役狀況等作為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之限制條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605","law_name":"公務人員考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年齡、考試類、科及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由考試院定之。\n\n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請求及任用之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兵役狀況及性別條件。","law_content_id":"04605:04605:2001-12-06-全文修正:5","說明":"為落實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精神，刪除原條文第二項有關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請求及任用實際需要，針對性別條件設限之規定，並另訂考試院不得以應考人之各種外在條件作為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之限制條件。","修正":"第五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年齡、考試類、科及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由考試院定之。\n\n考試院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兵役狀況，作為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應考資格之限制條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15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