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15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3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5/LCEWA01_080105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5/LCEWA01_080105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蔣乃辛等31人、委員江啟臣等23人、委員鄭汝芬等24人、委員馬文君等23人、委員黃偉哲等20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1102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2220701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8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1人「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31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4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6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3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0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0600"}],"提案人":["江啟臣","孫大千","吳育仁","江惠貞","蔣乃辛"],"連署人":["孔文吉","林鴻池","簡東明","蔡錦隆","張嘉郡","徐少萍","詹凱臣","盧嘉辰","邱文彥","陳學聖","陳鎮湘","蔡正元","呂玉玲","黃昭順","翁重鈞","王育敏","廖正井","羅明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11"],"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0-22"],"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1"}],"mtime":"2024-01-19T04:22:0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23","last_time":"2012-10-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5","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3053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3053","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孫大千、吳育仁、江惠貞、蔣乃辛等23人，鑑於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均規定國家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及政策，並實施適當之社會保險制度，惟勞工保險條例欠缺對保險給付遲延利息之規定，有違憲法意旨；爰提案增訂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勞工保險係立法者為完成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五條及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之憲法委託所設立之勞工保護制度，與公教人員保險同為社會保險制度之一環；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給付之遲延可歸責於保險人者，應給付遲延利息，然相同之規定於勞工保險條例中付之闕如，僅有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但年金給付至遲應於次月底前發給。」對勞工權益保障有所不足，實有加以改進之必要。\n二、進一步來說，勞工保險給付係屬於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之範疇，因勞工保險給付遲延而滋生之遲延利息為主要給付義務陷於給付遲延時所發生之附隨給付義務，應同受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且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要求遲延繳交保險費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需負擔滯納金，但卻未要求遲延保險給付之保險人負擔遲延利息之責任，實有未公。\n三、爰此，為達成憲法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故提案增訂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依本法支付之各項保險給付，經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檢具完整之相關書件資料申請後，保險人應自收件日起一個月內給付之；如逾期給付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法定利息。」督促保險人儘速給付，以維護勞工生活安全。","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勞工保險條例對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於其繳納保險費規定須繳交滯納金，然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對保險人之給付遲延卻無法要求遲延利息，顯有不公，除違反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之意旨外，亦有違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五條及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保障勞工權益之基本精神。爰此，參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二條之精神，要求保險人應於十五日內給付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　依本法發給之各項保險給付，經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檢具完整之書件資料申請後，保險人應自收件日起十五日內發給；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15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