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16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4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5/LCEWA01_080105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5/LCEWA01_080105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9070301700"}],"提案人":["楊瓊瓔"],"連署人":["丁守中","羅淑蕾","徐少萍","潘維剛","林滄敏","李慶華","簡東明","江惠貞","黃昭順","陳碧涵","楊玉欣","鄭汝芬","鄭天財 Sra Kacaw","呂玉玲","黃偉哲","王育敏","楊麗環","謝國樑","盧嘉辰","吳育昇","翁重鈞","蔡正元","蘇清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8-5-23-1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8-5-23-13"}],"mtime":"2024-01-19T04:21:0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23","last_time":"2014-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5","會期":1,"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3056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3056","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4人，鑑於歷年國內平交道肇事原因，有高達九成五比例肇因駕駛人違規疏失，搶越或闖入平交道等因素，其中又以搶越或闖入平交道比率超過半數。顯示民眾漠視平交道警示訊號，是鐵路交通事件發生的主因。故為降低鐵路交通事件，保障人民交通安全，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藉提高行政罰鍰以杜絕該類事件不斷發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國內學界統計歐洲、美國、亞洲等四十一個國家，進行平交道交通事故研究，發現同樣以各國每一百個平交道的事故發生件數比較，台灣高居第三。證諸其原因係肇因駕駛人違規疏失，搶越或闖入平交道等因素高居九成五比例為最，其中又以搶越或闖入平交道比率過半。\n二、惟現行現行闖平交道罰鍰標準僅為六千元到一萬二，業已是卅年前標準，「酒駕」與「搶越或闖入平交道」同為危害交通安全兩大主因，其罰款負擔相對比酒駕為輕，不符比例原則，故應將闖越平交道罰款比照酒駕處罰基準，提高上限為兩萬四千元到六萬元，藉提高行政罰鍰以杜絕該類事件不斷發生。","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n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n\n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n\n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68","說明":"一、根據國內學界統計歐洲、美國、亞洲等四十一個國家，進行平交道交通事故研究，發現同樣以各國每一百個平交道的事故發生件數比較，台灣高居第三。證諸其原因係肇因駕駛人違規疏失，搶越或闖入平交道等因素高居九成五比例為最，其中又以搶越或闖入平交道比率過半。\n\n二、惟現行現行闖平交道罰鍰標準僅為六千元到一萬二，業已是卅年前標準，「酒駕」與「搶越或闖入平交道」同為危害交通安全兩大主因，其罰款負擔相對比酒駕為輕，不符比例原則，故應將闖越平交道罰款比照酒駕處罰基準，提高上限為兩萬四千元到六萬元，藉提高行政罰鍰以杜絕該類事件。","修正":"第五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n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n\n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n\n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1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