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16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0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5/LCEWA01_080105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5/LCEWA01_080105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7人、委員黃文玲等20人、委員邱議瑩等25人及委員姚文智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四案。","billNo":"10106050703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5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6人「公職人員選罷免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3070200200"}],"提案人":["黃文玲","林佳龍","陳亭妃"],"連署人":["劉櫂豪","高金素梅","葉宜津","蘇震清","陳節如","林世嘉","管碧玲","邱議瑩","李應元","李俊俋","許忠信","魏明谷","許智傑","陳其邁","鄭麗君","陳歐珀","姚文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4-05"],"會議代碼":"委員會-8-1-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09"],"會議代碼":"委員會-8-1-15-2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8-1-15-33"},{"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6-05"]}],"mtime":"2024-01-19T04:21:3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23","last_time":"2012-06-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3058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3058","案由":"本院委員黃文玲、林佳龍、陳亭妃等20人，為落實憲法對公民參政權之保障，擴大民主參與，讓更多勞工得以行使投票權，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案，明訂選舉投票日應訂為禮拜日舉行，並將投票時間延長為十二小時，以提高公職人員選舉之投票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2年總統副總統選舉之投票率為74.38%，創下台灣總統選舉之最低投票率，回顧過去幾次選舉發現台灣選舉投票率正逐次下降中。投票率下降固然是民主國家之常態，但擴大民主參與，保障公民參政權，應為行政機關一貫的立場與目標。\n二、現行中選會訂定選舉投票日多訂於周六，雖全國已實施周休二日，卻未強制公司企業配合，多數勞工於禮拜六亦須上班，抑或是隔周禮拜六上班，使其無法行使投票權，影響權益。\n三、世界上多數國家，如日本、韓國、馬來西亞、瑞典、英國、西班牙、義大利、紐西蘭、加拿大、美國德州及弗羅里達州等，其投票時間均超過8小時，部分國家如日本投票時間為13小時（上午7時至下午8時），義大利甚至超過16小時，顯示延長投票時間，方便讓更多不同生活型態公民行使投票權，實為世界潮流。\n四、本席特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六條修正草案，明定選舉投票日應訂在禮拜日，並將投票時間延長為十二小時，以提高公職人員選舉之投票率，讓更多公民可以行使投票權。","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六條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投票日前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投開票當日，應由各該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縣（市）級以上選舉，並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n\n前項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已達或可預見其將達各該選舉區三分之一以上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逕行改定該選舉區投開票日期。\n\n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應於改定之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n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n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公告改定投票日期時，該選舉之競選活動期間順延至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但改定投票日期公告日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之期間，長於原定之競選活動期間者，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重新計算競選活動期間。","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76","說明":"為保障公民參政權，擴大民主參與，增列第一項條文。","修正":"第六十六條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應訂於禮拜日舉行；投票時間為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n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投票日前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投開票當日，應由各該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縣（市）級以上選舉，並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n\n前項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已達或可預見其將達各該選舉區三分之一以上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逕行改定該選舉區投開票日期。\n\n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應於改定之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n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n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公告改定投票日期時，該選舉之競選活動期間順延至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但改定投票日期公告日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之期間，長於原定之競選活動期間者，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重新計算競選活動期間。"}]}],"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16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