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19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5/LCEWA01_080105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5/LCEWA01_080105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育昇等25人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委員楊麗環等19人分別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30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昇等25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5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19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7070201500"}],"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桐豪"],"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26"],"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2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1-29"]}],"mtime":"2024-01-19T04:23:2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23","last_time":"2012-11-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033號委員提案第13076號","laws":["01282"],"提案編號":"1033委13076","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有鑑於「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為維護社會救助政策及法制之衡平性，爰建議修正現行「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對照表":[{"law_id":"01282","law_name":"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子女教育補助）\n\n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得申請教育補助：\n\n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n\n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n\n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說明":"一、考量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與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同屬弱勢學生，同屬社會安全制度一環，其受教權益依平等原則均應受保障。故第八條第一項比照「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刪除「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等文字，將法定具工作能力者納為學雜費減免對象。\n\n二、基於不重複補助之原則，增訂第八條第一項後段「但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修正":"第八條　（子女教育補助）\n\n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但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n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n\n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n\n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19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