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1907020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5/LCEWA01_080105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5/LCEWA01_080105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桐豪"],"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mtime":"2024-01-19T04:23:3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23","last_time":"2012-03-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5","會期":1,"字號":"院總第859號委員提案第13077號","laws":["04405"],"提案編號":"859委13077","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有鑑於近年來諸多由立法部門，授權行政部門自訂施行日期之法案，由於行政部門怠忽職守，遲不公告施行日期，恐有損及人民權益之虞，特擬具「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草案，以保障國人權益，不致因公務機關怠忽職守而受損。爰此，提出中央法規標準法相關條文修正案，是否允當？敬請公決。","說明":"本院在民國99年4月27日，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並決議由行政機關自訂該法之施行日期，但遲至今日，行政院竟尚未訂定施行之日期，嚴重影響人民權益。縱使行政機關對於新法之實行，認有窒礙難行之處，但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相關覆議規定，經總統核可，行政機關應於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然而，行政院既沒有提出法案覆議，亦不制訂法案施行日期，僅以窒礙難行推諉法案之施行，藐視國會立法權，亦嚴重踐踏國人之權益。究其原因，乃因中央法規標準法，並未載明對於行政機關，有關法律自訂施行日期之相關規範。爰此，特提出中央法規標準法修正草案，補其未臻完善之處。","對照表":[{"law_id":"04405","law_name":"中央法規標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law_content_id":"04405:04405:1970-08-18-制定:17","說明":"新增法規授權行政機關公布施行日期，若行政機關未依法公布之相關規範。","修正":"第十四條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n\n法規授權行政機關公布施行日期者，行政機關應至遲於半年內公布施行日，逾期未公布者，法規自公布日半年期滿發生效力。"}]}],"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19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