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19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麗環等21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5/LCEWA01_080105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5/LCEWA01_080105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1人、委員楊麗環等21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8人、委員鄭汝芬等24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鴻池等2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07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1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22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4人「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9人「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7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鴻池等27人「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8070200400"}],"提案人":["楊麗環","吳育仁","陳學聖"],"連署人":["林明溱","楊應雄","陳鎮湘","呂學樟","盧嘉辰","江惠貞","簡東明","廖國棟","詹凱臣","張嘉郡","廖正井","呂玉玲","蔡錦隆","徐少萍","徐欣瑩","翁重鈞","蘇清泉","馬文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01"],"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01"],"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1-06"]}],"mtime":"2024-01-19T04:22:0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23","last_time":"2012-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5","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3078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3078","案由":"本院委員楊麗環、吳育仁、陳學聖等21人，有鑑於現行勞工保險條例之相關規定，未能使勞工權益得到合理之保障，爰對「勞工保險條例」提出修正，實施勞工保險年金給付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照現行關於「勞保年資中斷、年資不能併計」的不合理規定，導致八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以前曾停保之勞工，補領老年給付年資中斷差額卻被拒於門外，有失立法平等原則，故修正為被保險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以前退職且符合要件者，其年資得併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n二、勞工保險給付受領權之消滅時效為兩年，有異於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九條之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工權益顯受到不公平待遇，故將消滅時效修正為五年。（修正條文第三十條）\n三、為因應台灣人口老化情況嚴重之情形，鼓勵國人提高生育率，將勞保生育補助費給付標準，由三十日增加至九十日。（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n四、為保障勞工權益，不應以勞工就醫或傷病日數限制勞工領取補助費，因此，刪除自第四日起，始能領取傷病補助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n五、為保障勞工權益，不應以勞工就醫或職業傷病日數限制勞工領取補助費，因此，刪除自第四日起，始能領取職業傷病補助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對照表":[{"立法種類":null,"title":"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19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