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19070202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8人","議案名稱":"「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5/LCEWA01_080105_000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5/LCEWA01_080105_000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強制執行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丁守中等28人擬具「強制執行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02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強制執行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4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8人「強制執行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5070200400"}],"提案人":["蕭美琴"],"連署人":["蔡其昌","林淑芬","李昆澤","段宜康","劉櫂豪","高志鵬","何欣純","陳明文","吳秉叡","葉宜津","鄭麗君","李俊俋","楊曜","田秋堇","陳其邁","趙天麟","尤美女"],"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02"]}],"mtime":"2024-01-19T04:23:3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23","last_time":"2014-05-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5","會期":1,"字號":"院總第555號委員提案第13082號","laws":["04534"],"提案編號":"555委13082","案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8人，針對現行刑法第十九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對於「禁止查封之動產」與「禁止執行之債權」對於「債務人之人身保險與社會福利或社會救助津貼」未訂定排除規定，導致債務人之生命尊嚴受損、社會救助美意蕩然無存。據此修訂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未明文排除「債務人之人身保險與社會福利或社會救助津貼」，導致債權人動輒對之為執行者，將造成債務人之人性尊嚴與社會救助立意蕩然無存，實有修法增訂排除條款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4534","law_name":"強制執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n\n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n\n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n\n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n\n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n\n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n\n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n\n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n\n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law_content_id":"04534:04534:1996-09-17-全文修正:78","說明":"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三條「禁止查封之動產」未明文排除「債務人之人身保險與社會福利或社會救助津貼」，導致債權人動輒對之為執行者，將造成債務人之人性尊嚴與社會救助立意蕩然無存，實有修法增訂排除條款之必要。","修正":"第五十三條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n\n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n\n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n\n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n\n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n\n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n\n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n\n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n\n八、債務人之人身保險與社會福利或社會救助津貼。\n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現行":"第一百二十二條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4534:04534:1996-09-17-全文修正:164","說明":"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禁止執行之債權」未明文排除「債務人之人身保險與社會福利或社會救助津貼」，導致債權人動輒對之為執行者，將造成債務人之人性尊嚴與社會救助立意蕩然無存，實有修法增訂排除條款之必要。","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條　債務人之人身保險與社會福利或社會救助津貼及其他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19070202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