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19070202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8人","議案名稱":"「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5/LCEWA01_080105_0006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5/LCEWA01_080105_0006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蕭美琴"],"連署人":["鄭麗君","段宜康","李昆澤","劉櫂豪","吳秉叡","高志鵬","陳明文","何欣純","葉宜津","李俊俋","楊曜","趙天麟","林淑芬","蔡其昌","尤美女","田秋堇","陳其邁"],"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8-6-36-18"}],"mtime":"2024-01-19T04:23:4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23","last_time":"2014-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584號委員提案第13083號","laws":["01830"],"提案編號":"1584委13083","案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8人，對於現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明定「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之「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規定，現階段各級行政機關多視為具文，鮮少遵守。故有增訂「違犯效果及行政救濟」以督促行政機關遵行之必要，遂修訂本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然行政計畫之本質，係行政機關作成具體決定或措施之事前決策規劃，依權力分立及責任政治原則，行政權有自由決定之空間。惟計畫內容如涉及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其直接影響人民之權益或牽涉不同機關權限執掌或影響地方之開發與發展或居民生活環境與品質者，基於法治（尤其是財產權保障）及民主原則，應予人民參與計畫確定程序之機會。\n因此，行政計畫確定程序應重視各方意見之匯集，一方面促使機關訂定正確且合理之計畫內容，一方面亦得提高人民對行政行為之可預測性及人民對計畫內容實現之信賴。「行政計畫」之特質應在於行政之「計畫化」本身，即著眼於行政過程進行中人民利益之調和及機關權限之調整，方能對其作正確之理解。\n職是之故，行政計畫側重在確定程序之設計，希望藉由「公開及聽證程序」以達到事前整合爭點與促成合意之目的。\n依據大法官釋字156號意旨，「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然而，現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明定「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上述「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之規定，現階段各級行政機關多視為具文，鮮少遵守。故有增訂「違犯效果及行政救濟」以督促行政機關遵行之必要，遂修訂本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830","law_name":"行政程序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六十四條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n\n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law_content_id":"01830:01830:1999-01-15-制定:183","說明":"行政計畫確定程序應重視各方意見之匯集，一方面促使機關訂定正確且合理之計畫內容，一方面亦得提高人民對行政行為之可預測性及人民對計畫內容實現之信賴。\n\n「行政計畫」之特質應在於行政之「計畫化」本身，即著眼於行政過程進行中人民利益之調和及機關權限之調整，方能對其作正確之理解。\n\n現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行政計畫……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者，現階段各級行政機關多視為具文，顯少遵守。\n\n依據大法官釋字156號意旨，「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n\n對於行政計畫確定前，未行公開及聽證程序，或因行政計畫之施行恐遭受不利益之人，應予其得據以提出行政救濟之權力。","修正":"第一百六十四條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先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n\n前項公開及聽證程序未執行，或因行政計畫之施行恐遭受不利益之人，得據以提出行政救濟。\n利害關係人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19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