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19070202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8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5/LCEWA01_080105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5/LCEWA01_080105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605070300900"}],"提案人":["蕭美琴","何欣純"],"連署人":["劉櫂豪","段宜康","高志鵬","蔡其昌","鄭麗君","陳明文","葉宜津","楊曜","李俊俋","吳秉叡","尤美女","李昆澤","趙天麟","林淑芬","田秋堇","陳其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4-05"],"會議代碼":"委員會-8-1-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4-16"],"會議代碼":"委員會-8-1-15-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09"],"會議代碼":"委員會-8-1-15-2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8-1-15-33"},{"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6-05"]}],"mtime":"2024-01-19T04:21:4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23","last_time":"2012-06-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3084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3084","案由":"本院委員蕭美琴、何欣純等18人，鑑於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立法目的既為「捍衛選舉公正、維護民主法治」；然歷次選舉舞弊態樣之紛陳，徒以現行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當選無效訴訟」之提起要件恐無抑制弊端並彰顯選制公正，故提案增訂該條第一項第四款「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及方法，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以利杜絕選舉弊端、捍衛民主法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各款要件過於狹隘，實不足以遏止選舉弊端。\n二、今增訂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及方法，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以利杜絕選舉弊端、捍衛民主法治。","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二十條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n\n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n\n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n\n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n\n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因政黨得票數不實，而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其他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n\n前二項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137","說明":"一、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各款要件過於狹隘，實不足以遏止選舉弊端。\n\n二、增訂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及方法，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以利杜絕選舉弊端、捍衛民主法治。","修正":"第一百二十條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n\n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n\n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n\n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n\n四、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及方法，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n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因政黨得票數不實，而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其他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n\n前二項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19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