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19070203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9人","議案名稱":"「土地法刪除第二十五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5/LCEWA01_080105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5/LCEWA01_080105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8/01/05/LCEWA01_080105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陳其邁","潘孟安","葉宜津","吳秉叡","邱志偉","林淑芬","陳亭妃"],"連署人":["田秋堇","魏明谷","李俊俋","楊曜","柯建銘","鄭麗君","薛凌","姚文智","陳唐山","許添財","趙天麟","劉櫂豪","何欣純","蕭美琴","段宜康","蔡煌瑯","陳明文","許智傑","林正二","許忠信"],"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4-06","2012-04-10"]},{"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06","2012-04-10"]}],"mtime":"2024-01-19T04:20:3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23","last_time":"2012-04-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5","會期":1,"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13090號","laws":["01150"],"提案編號":"285委13090","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陳其邁、潘孟安、葉宜津、吳秉叡、邱志偉、林淑芬、陳亭妃等29人，鑒於各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既為各該自治事項，為符憲政體制及因應各地方政府財政及地方發展之需要，且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各地方政府得就其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法規予以規範，目前各地方政府亦針對所有財產之管理，訂定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並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爰此，提案刪除「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條文，將縣（市）有土地之開發、出售與否之評估與執行，由各地方政府負責，除符地方制度法之立法意旨外，亦提高行政效率、落實地方自治之精神。是否有當　敬請公決。","說明":"一、土地法係訓政時期思維之立法，其中第二十五條係行憲前於民國35年修正發布後，僅於民國89年間因配合省政府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文字外，迄今已逾65年，實有修正必要。\n二、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第一百零八至一百一十條規定，省、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由省、縣立法並執行之。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規定，直轄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為直轄市之自治事項等。依此，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已不符合當前憲法與地制法之規定。\n三、目前各地方政府都面臨縣（市）有土地處分程序曠日廢時，無行政效率的問題，因為市有地之處分，依土地法之規定程序，除提送地方議會審議同意外，亦需陳報行政院（授權內政部）核准，故目前民眾之土地申購案，完成處分期間長達1年，實無行政效率並虛耗行政程序。加以，市有土地處分後產權移由民間投資開發，並可帶動地方繁榮發展，增裕稅收，達成財政收支平衡目標。如處分程序時間過長，將嚴重影響延宕地方發展及開發契機。\n四、綜上，各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既為各該自治事項，為符合憲政體制及因應各地方政府財政及地方發展之需要，且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各地方政府得就其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法規予以規範。基此，建議刪除該條規定，將縣（市）有土地之開發、出售與否之評估與執行，由各地方政府負責，除符合地方制度法之立法意旨外，亦提高行政效率、落實地方自治之精神。","對照表":[{"law_id":"01150","law_name":"土地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土地法刪除第二十五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law_content_id":"01150:01150:2000-01-06-修正:30","說明":"一、建議刪除。\n\n二、目前各地方政府都面臨縣（市）有土地處分程序曠日廢時，無行政效率與延宕地方發展及開發契機。\n\n三、依據憲法與地方制度法之相關規定，地方政府財產之經營及處分，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因此地方議會同意後，需再送行政院核准，已牴觸憲法與地方自治精神。","修正":"第二十五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19070203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