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19070203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5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5/LCEWA01_080105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5/LCEWA01_080105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二十條、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委員蔣乃辛等27人、委員吳育仁等25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啟臣等25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billNo":"1010523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二十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2220701012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3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5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1070200300"}],"提案人":["吳育仁","林國正","蔣乃辛","江惠貞","林明溱","王廷升","楊瓊瓔"],"連署人":["張嘉郡","蔡錦隆","廖正井","呂學樟","徐少萍","楊麗環","林正二","陳碧涵","盧嘉辰","陳學聖","陳鎮湘","蔡正元","呂玉玲","黃昭順","孫大千","林鴻池","翁重鈞","簡東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8-1-26-22"}],"mtime":"2024-01-19T04:22: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23","last_time":"2012-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3092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3092","案由":"本院委員吳育仁、林國正、蔣乃辛、江惠貞、林明溱、王廷升、楊瓊瓔等25人，鑒於公務人員於家中發生緊急照顧需求時，得依法得請領五日不扣除俸給之家庭照顧假，相形之下，弱勢勞工、受僱者反而沒有同等保障，甚不合理，實應儘速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提升勞工權益。其次，勞工請領家庭照顧假，亦不應僅止於天然災害發生時，才得請休照顧假，應納入流行疫情等突發狀況。第三，未滿十二歲以下子女須家長親自照顧，受特殊教育子女及親屬，則應不受年齡之限制，於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時，納入適用範圍，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平衡受僱者工作與家庭。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增訂第二項「天然災害、流行疫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未滿十二歲以下之子女、受特殊教育之親屬及子女，依前項規定請家庭照顧假者，其請假期間工資照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於家中發生緊急照顧需求時，依法得請領五日不扣除俸給之家庭照顧假，相形之下，弱勢的勞工、受僱者反而沒有同等保障，甚不合理，實應儘速完成法規之訂修，以提升勞工權益，平衡工作與家庭。\n二、此外，勞工請領家庭照顧假，亦不應僅止於天然災害發生時，才得請休照顧假，應納入流行疫情等突發狀況，如：衛生署公告重大傳染病（腸病毒、重大流感）發生，學校已公布停止上課時，亦應納入適用，較為妥適。\n三、同時，未滿十二歲以下子女須家長親自照顧，受特殊教育子女及親屬，則應不受年齡之限制，於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時，納入適用範圍，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n四、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增訂第二項「天然災害、流行疫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未滿十二歲以下之子女、受特殊教育之親屬及子女，依前項規定請家庭照顧假者，其請假期間工資照給」。原條文第二項改為第三項，並酌修文字。\n五、附條文對照表乙份。","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說明":"一、鑒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於家中發生緊急照顧需求時，依法得請領五日不扣除俸給之家庭照顧假，相形之下，弱勢的勞工、受僱者反而沒有同等保障，甚不合理，實應儘速完成法規之訂修，以提升勞工權益，平衡工作與家庭。\n\n二、此外，勞工請領家庭照顧假，亦不應僅止於天然災害發生時，才得申請照顧假，應納入流行疫情等突發狀況，如：衛生署公告重大傳染病（腸病毒、重大流感）發生，學校已公布停止上課時，亦應納入適用，較為妥適。\n\n三、同時，未滿十二歲以下子女須家長親自照顧，受特殊教育子女及親屬，則應不受年齡之限制，於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時，納入適用範圍，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n\n四、爰增訂本條第二項「天然災害、流行疫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未滿十二歲以下之子女、受特殊教育之親屬及子女，依前項規定請家庭照顧假者，其請假期間工資照給」。\n\n五、原條文第二項改為第三項，並酌修文字。","修正":"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天然災害、流行疫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未滿十二歲以下之子女、受特殊教育之親屬及子女，依前項規定請家庭照顧假者，其請假期間工資照給。\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除前項規定外，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19070203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