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19070203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5/LCEWA01_080105_0006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5/LCEWA01_080105_0006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8/01/05/LCEWA01_080105_00062.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桐豪"],"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4-06","2012-04-10"]},{"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06","2012-04-10"]}],"mtime":"2024-01-19T04:20:4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23","last_time":"2012-04-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5","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3096號","laws":[],"提案編號":"23委13096","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有鑑於立法院諸多非常設委員會之議事內容是否資訊公開，相關規範不明，屢屢造成國人監督國會之困難與國會議事透明度不彰，影響國人對國會立法之信賴。政府資訊公開與國會議事公開，乃民主國家之常態，但檢視現行相關法規，無法與時俱進、滿足國人知的權利，恐造成阻礙國人監督國會立法之障礙。此外，原規則僅規範院會與常設委員會需將議事資訊公開、透明，並無規範其它如程序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修憲委員會及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成立之特種委員會，恐造成國人對於國會資訊之取得困難，難以監督國會、落實民主政治之原則。爰此，提出「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是否允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代民主國家基於人民主權與政府資訊透明的原則下，國會議事資訊透明、公開化已是民主政治之潮流。先進民主國家，莫不以政府資訊公開、透明為政府施政之首要要務。\n二、政府資訊公開、透明之定義，應以人民擁有主動接近資訊權為目標，而非以政府選擇性資訊公開為滿足。立法院乃為我國之國會，其運作與會議，都需公開、透明，以便國人瞭解相關訊息與監督國會。\n三、因應科技工具的進步與時代的變化，國會議事資訊公開、透明不應僅限於開放旁聽、媒體採訪與公報發行等方式為之，更應該配合網路科技的進步與公共頻道的增加，於院會、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修憲委員會及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成立之特種委員會等，增設網路隨選視迅系統，供民眾自由取得相關議事資訊。\n四、有鑑於「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無法與時俱進，造成諸如程序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修憲委員會及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成立之特種委員會，是否需將會議資訊公開、透明存有疑義，爰新設相關管理播送辦法，特此明確規範之，俾使我國國會得以更進一步的公開、透明，有助於贏得國人對於國會之敬重。\n五、因應未來可能成立之國會頻道，與新興數位媒體對於國會議事轉播之需要，特別明訂相關資訊公開規範與罰則，避免資訊不公開或濫用。","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草案","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草案","rows":[{"說明":"明訂本辦法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貫徹議事公開，保障發言委員權益，特訂定本辦法。"},{"說明":"明訂會議之錄播及其限制。","增訂":"第二條　本院院會、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修憲委員會及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成立之特種委員會之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影像之拍攝應顧及國會形象，以會議主席及取得發言權並在發言台發言者為主。影音訊號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播出。\n\n前項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n\n第一項會議屬秘密者，不予攝影。"},{"說明":"明訂會議錄播影帶攜出之限制。","增訂":"第三條　本院院會及委員會會議錄影、錄音帶，非經院會或委員會會議決議，不得攜出院外或外借。"},{"說明":"明訂委員複製發言錄影、錄音帶之程序及限制。","增訂":"第四條　本院委員得備空白帶，以書面註明會議名稱、地點及發言時間，要求複製其本人發言之錄影、錄音。\n\n他人發言之錄影、錄音不得要求複製，但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說明":"明訂會議錄影、錄音帶保存期限，以資遵守。","增訂":"第五條　本院院會會議錄影帶保存十年；委員會會議錄影帶保存四年。\n\n前項會議屬公開者，其錄音帶於速記錄刊印公報後，保存一個月；屬秘密者，保存一年。\n\n本國或友邦元首在院會演講之錄影、錄音帶，永久保存。"},{"說明":"明訂會議錄播影帶公開播送之規範。","增訂":"第六條　本院院會、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修憲委員會及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成立之特種委員會之會議實況，需無償提供給頻道業者、網路媒體等相關機構，以不經剪輯、不加後製、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播送之。"},{"說明":"明訂違反會議錄播影帶公開播送之罰則。","增訂":"第七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第六條之規定，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頻道業者、網路媒體負責人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說明":"明訂施行日期。","增訂":"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會通過後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19070203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