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21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8人","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少萍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28人、委員黃偉哲等18人、委員何欣純等21人、委員楊玉欣等24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5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33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麗環等3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107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18人「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7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8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4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9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5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33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30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9070201300"}],"提案人":["江啟臣","蔣乃辛","李貴敏","蔡錦隆","吳育仁","江惠貞","林國正","楊瓊瓔"],"連署人":["林德福","楊麗環","陳學聖","張嘉郡","孔文吉","呂學樟","呂玉玲","馬文君","徐欣瑩","黃昭順","蘇清泉","廖正井","羅明才","陳鎮湘","王育敏","林滄敏","楊應雄","徐少萍","潘維剛","盧秀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30"],"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16"}],"mtime":"2024-01-19T04:12:3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3-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13098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13098","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蔣乃辛、李貴敏、蔡錦隆、吳育仁、江惠貞、林國正、楊瓊瓔等28人，鑑於家庭外籍看護工來台後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時，若必須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等待六個月後，方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將嚴重影響受看護者及家屬之權益，故建議縮短等待期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申請外籍看護工所需之行政程序時程不一，短則一週，長則數月，若於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後，尚必須等待六個月始得申請遞補，恐因等待時間過長，致對於受照顧者的生命、身體，或對於家屬的經濟能力及精神壓力等，造成沈重的負擔。\n二、詳言之，我國長期照護制度目前未臻完備，勞工是否享有留職停薪照護假之權利，於我國亦未有明文，原聘僱之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後，在等待警察機關查獲之期間，如何不影響原本之生活，並同時負擔專業的照顧工作，對家屬而言，是一嚴峻的考驗。且縱使外籍看護工遭警察機關查獲，其亦因違法而面臨遣返回國之命運，雇主依法無法再次聘僱同一勞工，必須重新申請，此聘僱權益之空窗期已對有照護需求者造成不必要之困擾。\n三、有謂縮短或刪除等待期間可能會發生雇主、外國人或仲介業者相互勾串不實情事，或外籍勞工人數大量增加，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引發防疫安全、社會治安及國家整體安定等公益問題，但衡量受照護者之生命、身體健康及家屬的經濟狀況、身心壓力，輔以外籍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之原因無法歸責於雇主時，對於急需外籍看護工之人民而言，法令實不應加諸不必要之限制。\n四、綜上所述，欲避免不法仲介引入大量外籍勞工危害社會安全，有各式手段可以選擇，但以法律限制善意雇主之權益絕非首選，故有關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六個月等待期間之限制應予縮短。","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或死亡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指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n\n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並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n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n\n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生效前發生行蹤不明情事，已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者，適用第二項規定。","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07-05-04-修正:64","說明":"修正第二項第二款。家庭看護工如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發生行蹤不明之事時，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但尚必須經過六個月之等待期間；在此等待期間中，受看護者必須承受無法受到專業看護導致身體健康惡化之風險，家屬則必須放下原有之工作自行進行看護，或負擔聘僱本國籍看護工所需之龐大費用，不論何者，對人民權益皆有莫大之損害，是有關六個月之等待期間應予縮短。","修正":"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或死亡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指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n\n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並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n\n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n\n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生效前發生行蹤不明情事，已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者，適用第二項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2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