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21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世嘉等18人","議案名稱":"「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世嘉","尤美女","黃文玲"],"連署人":["許忠信","潘孟安","趙天麟","楊曜","蕭美琴","何欣純","陳歐珀","邱議瑩","李昆澤","魏明谷","陳其邁","吳秉叡","鄭麗君","許智傑","管碧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mtime":"2024-01-19T04:13:0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2-04-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3101號","laws":["04402"],"提案編號":"23委13101","案由":"本院委員林世嘉、尤美女、黃文玲等18人，鑒於自立法委員席次減半後，委員選區經營範圍擴大，選民服務案件激增，為求減輕召集委員主持會議之負擔，並增加委員歷練召集委員之機會，能加速熟悉立法院議事之運作，且配合立法院各常設委員會功能專業化之趨勢；再者，為落實性別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之原則，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有關婦女保障名額相關規定，所以本席認為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名額的性別比例，且須符合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的原則。故本席建議修改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將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人數從二人增為三人，且新增第二項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名額，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爰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自立法委員改為單一選區制，及委員人數減半後，委員選區經營範圍擴大，選民服務案件日益增加，形成委員經常於立法院與選區兩地奔波，難以周全兼顧，為求減輕擔任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之委員主持會議負擔，並增加各委員歷練召集委員之機會，使加速熟悉立法院議事之運作，且配合立法院各常設委員會功能專業化日益吃重之緣故，本席認為應將召集委員之人數，從二人增為三人，來減輕擔任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之委員主持會議負擔，且能提升各常設委員會專業性。\n二、再者，為求落實性別平等與消除性別歧視之原則，於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有關婦女保障名額相關規定後，本席認為須平衡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性別比例，以達到性別平等與消除性別歧視之目標，所以應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名額的性別比例，且須符合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的原則。\n三、基於立法院各委員會功能專業化之趨勢，及提升委員選民服務案件之效率，應減輕召集委員主持會議之負擔，且能符合性別平等與消除歧視之原則，故於本條「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修改增為「三人」，且另新增第二項「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名額，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達減輕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之負擔，提升立法院各委員會之功能專業性，及性別平等、消除歧視之立法意旨。特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402","law_name":"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之四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law_content_id":"04402:04402:2009-01-13-修正:7","說明":"一、本條第一項「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修正為「三人」；修增第二項「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名額，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二、鑒於自立法委員人數減半後，委員選區經營範圍擴大，選民服務案件日益增加，為求減輕擔任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之委員主持會議負擔，並增加各委員歷練召集委員之機會，使加速熟悉立法院議事之運作，且配合立法院各常設委員會功能專業化之趨勢，應將召集委員之人數，從二人增為三人，來減輕擔任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之委員主持會議負擔，且能提升各常設委員會專業性。\n\n三、為求落實性別平等與消除性別歧視之原則，於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有關婦女保障名額相關規定後，須平衡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性別比例，以達到性別平等與消除性別歧視之目標，所以應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名額的性別比例，且須符合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的原則。","修正":"第三條之四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三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n\n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名額，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2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