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21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5人","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動物保護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三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6人、委員邱議瑩等25人、委員高志鵬等21人分別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4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2人、委員林岱樺等28人、委員趙天麟等24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2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4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志雄等21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案。","billNo":"1020207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2240701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0人「動物保護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三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6人「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4人「動物保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7人「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2人「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8人「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4人「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1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5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6人「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4人「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0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21人「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0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3070201200"}],"提案人":["邱議瑩","李昆澤","邱志偉","田秋堇","蕭美琴","吳秉叡","趙天麟","蘇震清"],"連署人":["陳亭妃","劉櫂豪","蔡煌瑯","高志鵬","鄭麗君","姚文智","柯建銘","黃偉哲","段宜康","李俊俋","吳宜臻","陳其邁","薛凌","林岱樺","李應元","林佳龍","陳明文"],"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8-1-19-2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26"],"會議代碼":"委員會-8-2-19-26"},{"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2-07"]}],"mtime":"2024-01-19T04:13:1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3-02-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13103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13103","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李昆澤、邱志偉、田秋堇、蕭美琴、吳秉叡、趙天麟、蘇震清等25人，為落實「動物保護法」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之立法意旨，強化地方主管機關之執法能力，增加職司動物保護專職人力，並避免主管機關行政怠惰。特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置動物保護專責行政單位及動物保護警察，動物保護團體得提起公益訴訟，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公布「動物福利白皮書」。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動物保護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訂本法」，但長期以來政府未能積極有效從源頭管理，減少貓狗等寵物數量過剩，以致公立收容所每年撲殺近十萬隻流浪動物，犬貓捕捉及收容作業嚴重違反動物福利等問題飽受詬病。且流浪犬貓遭受暴力對待事件時有所聞，社會治安之維護備受挑戰。另犬貓走失、飼主遺棄，繁殖買賣業大量丟棄犬隻等現象繼續發生；犬貓捕捉、收容數量則不減反增，此一「你丟我撿」的動物『管理』模式，不僅落後野蠻、浪費公帑，對於問題的解決，也不知伊於胡底。且流浪狗造成交通事故，影響居民安寧，甚至校園、社區以及人身安全，乃至保育類野生動物、畜禽等農場動物與農作物也受到影響，而許多不負責任的寵物飼主也讓環境衛生受到威脅，整體社會付出成本至鉅。\n二、為落實動物保護法之立法意旨，強化地方主管機關之執法能力，明確規範地方動保行政單位及位階，本席等特於第二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設一級之動物保護專責行政單位，專責執行動物保護工作。另增列第二條之一，要求國家考試應增訂動物保護事務相關類科，以強化動物保護事務之執法人力；增列第二十四條之一，若有行政怠惰情形，動物保護團體得提「公益訴訟」，以督促政府。\n三、本法雖已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且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展示及其他營業場所、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且相關場所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其稽查。惟立法13年來，全國專職動物保護檢查員僅27人，其餘均為兼職人員，不但流動率高，遇虐待動物之現行犯，或民宅、私有空間有動物受虐情形，並無立即阻止犯行或保護受虐動物之權能，故本席等主張於不增加警力的原則下，擬於本法第二十三條規範地方主管機關應遴選設置兼任動物保護警察，施以適當訓練後，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本法相關動物保護檢查工作。\n四、為定期檢討動物保護之政策成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動物福利指標，並每年公布「動物福利白皮書」。","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00-04-28-修正:3","說明":"增列地方主管機關應設動物保護專責機構，以處理日益複雜、龐大之各項動物保護工作。","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置專責動物保護之一級行政機關，執行本法各項工作。"},{"現行":"","說明":"一、本條為新增條文。\n\n二、為強化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之執法能力，增加職司動物保護專職人力，特增列國家考試應增訂動物保護事務相關類科之條文。","修正":"第二條之一　政府應於國家考試增訂動物保護事務相關類科，以因應動物保護公務之需求。"},{"現行":"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定期研擬動物保護政策及本法執行之檢討相關事宜；其中專家、學者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不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者，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之三分之二。","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07-12-14-修正:6","說明":"為讓社會各界知悉主管機關落實動物保護及維護動物福利之成效，增列第二項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動物保護指標，並每年定期公布動物福利白皮書。","修正":"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定期研擬動物保護政策及本法執行之檢討相關事宜；其中專家、學者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不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者，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之三分之二。\n\n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動物福利指標，並每年定期公布動物福利白皮書，以定期檢討政策成效。"},{"現行":"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n\n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展示及其他營業場所、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n\n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動物保護檢查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n\n為期本法之有效實施，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積極推動動物保護有關工作。","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07-12-14-修正:33","說明":"為強化地方主管機關之執法能力，增列第五項，明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置動物保護警察若干人，以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本法有關動物保護檢查之工作。","修正":"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n\n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展示及其他營業場所、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n\n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動物保護檢查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n\n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遴選警察人員若干人，兼任動物保護警察，於經過相關專業訓練後，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本法有關動物保護檢查之工作。\n為期本法之有效實施，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積極推動動物保護有關工作。"},{"現行":"","說明":"一、本條為新增條文。\n\n二、為防止行政機關怠惰，督促政府積極執法，增列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提起公益訴訟。","修正":"第二十四條之一　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n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n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調查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動物保護有具體貢獻之原告。\n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21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