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22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議案名稱":"「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45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委員江惠貞等22人分別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案。","billNo":"101061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billNo":"1010222071000401"},{"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45人「衛生福利部分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3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3100"}],"提案人":["趙天麟","李昆澤","段宜康","鄭麗君","管碧玲"],"連署人":["邱志偉","劉櫂豪","林岱樺","林淑芬","薛凌","姚文智","蕭美琴","魏明谷","蔡煌瑯","葉宜津","田秋堇","陳明文","許添財","李俊俋","許智傑"],"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30"],"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1-36,26-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6-07"],"會議代碼":"委員會-8-1-36-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6-15"]}],"mtime":"2024-01-19T04:13:3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2-06-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845號委員提案第13109號","laws":["02591"],"提案編號":"845委13109","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李昆澤、段宜康、鄭麗君、管碧玲等20人，因現行行政院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並無設置「兒童福利及少年福利」相關權責單位之規劃，令人遺憾。1993修訂通過的兒童福利法明文規定，中央應設立兒童局掌管全國兒童福利業務，故為現行之內政部兒童局，而組織改造後，如中央無設置專職機構，將會弱化兒童福利推動業務，爰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增列兒童及少年福利署，強化兒童及少年福利組織位階，使其便於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91","law_name":"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衛生及福利業務，特設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說明":"本部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與服務之規劃、管理及監督。\n\n二、衛生福利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n\n三、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長期照護保險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四、社會救助、社會照顧、福利服務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六、衛生福利人力資源之政策規劃、培訓、發展及管理。\n\n七、心理健康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八、中醫藥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n\n九、所屬中醫藥研究、社會福利與醫療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n\n十、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說明":"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說明":"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增訂":"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n\n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n\n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n\n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n\n五、社會及家庭署：規劃及執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及家庭支持事項福利。\n六、兒童及少年福利署：全國性兒童福利之策劃、委辦、督導及與家庭有關之兒童福利事項。\n七、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n\n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說明":"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說明":"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n\n二、為合理增加用人之彈性需要，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之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增訂":"第七條　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n\n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22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