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22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議案名稱":"「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刪除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王惠美等18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117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07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1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刪除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8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9070201600"}],"提案人":["邱志偉","陳明文"],"連署人":["林岱樺","李俊俋","陳節如","李應元","黃偉哲","劉櫂豪","姚文智","陳學聖","陳亭妃","林佳龍","吳育仁","何欣純","蔣乃辛","林淑芬","鄭麗君","王惠美","林正二"],"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8-6-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1-14"]}],"mtime":"2024-01-19T04:14:0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4-11-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053號委員提案第13112號","laws":["03111"],"提案編號":"1053委13112","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陳明文等19人，鑒於國內近來爆發禽流感疫情，蔓延嚴重不可收拾，主管機關未及時有效處置，責無旁貸，飼養場業者因為傳染病疫情防治必須撲殺全場動物，損失無法彌補，更無主動通報之意願。為及時發現可疑感染病例，並提高飼養業者主動通報意願，以避免疫情擴散，擬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並增訂成立動物傳染病共同防治基金，以支應各項補償金發放，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本年起國內各地養雞場陸續發生H5N2高病原性禽流感，主政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輕忽疫情傳染狀況，未及時啟動各項防治措施，造成飼養業者財產損失，更引發國人肉品飲食安全疑慮，對於本國肉品外銷通路的建置更產生長久而深遠挫敗，行政機關應正視此嚴重後果並痛切檢討避免相關傳染病疫情的發生。\n二、現行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有關「損失補償及罰則」中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罹患動物傳染病所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五分之三以內補償之。本法所為之全額補償僅限於「因疑患或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所撲殺之動物」，對於疫情確診後撲殺之同一場區禽類，不分受感染或無感染，僅能依評定價格的五分之三補貼，影響飼養戶通報意願，無助防止疫情擴散。\n三、檢視美國及日本對於禽流感等之各類動物傳染病防治採行之撲殺補償規定，美國以同業團體成立之基金「全額補償」，日本政府則不論高低病原性禽流感採全場撲殺並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n四、為有效防治及鼓勵飼養農戶及時通報疫情，擬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將罹患動物傳染病所撲殺之動物，依評定價格補償之。","對照表":[{"law_id":"03111","law_name":"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條　依本條例規定，由動物防疫人員施行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而致死或流產，或撲殺之動物及銷燬之物品，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不予補償外，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織評價委員會，評定其價格，並依左列標準發給補償費：\n\n一、健康動物因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等措施致死或流產之屍體，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n\n二、因疑患或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所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n\n三、為鑑定病因而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n\n四、罹患動物傳染病所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五分之三以內補償之。\n\n五、銷燬之物件，依評價額二分之一以內補償之。\n\n六、為控制動物傳染病，經主管機關同意送往屠宰場屠宰者，依評價額扣除實際銷售額之差價全額補償之。\n\n前項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輸出入檢疫時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理之動物或物品，或隔離留檢期間死亡之動物，不發給補償費。第一項各款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但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law_content_id":"03111:03111:2000-05-02-修正:45","說明":"鑑於動物傳染病疫情發生時，為防止疫情擴散，防疫檢疫單位不得不施行全場撲殺措施，飼養主將蒙受巨大財產損失，目前國內未開辦家禽保險，而所採行之條例僅對於「疑似」感染之動物於檢驗確認前之撲殺或通報予以全額補助，一旦經檢驗確認，後續依法撲殺之整場禽畜，依法只能以評定價格之3／5補償，飼養主為保有利益，減少損失，主動申報意願不足，往往錯失防疫先機；另，參考美國、日本所施行之撲殺防疫辦法，都以「全額補貼」方式為之，爰修訂本條例，以提高飼養業者主動通報傳染病意願，減少後續整體社會成本付出。","修正":"第四十條　依本條例規定，由動物防疫人員施行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而致死或流產，或撲殺之動物及銷燬之物品，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不予補償外，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織評價委員會，評定其價格，並依左列標準發給補償費：\n\n一、健康動物因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等措施致死或流產之屍體，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n\n二、因疑患或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所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n\n三、為鑑定病因而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n\n四、罹患動物傳染病所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n\n五、銷燬之物件，依評價額二分之一以內補償之。\n\n六、為控制動物傳染病，經主管機關同意送往屠宰場屠宰者，依評價額扣除實際銷售額之差價全額補償之。\n\n前項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輸出入檢疫時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理之動物或物品，或隔離留檢期間死亡之動物，不發給補償費。第一項各款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但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現行":"","說明":"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成立動物傳染病防治基金，由主管機關及相關產業業者共同負擔，以支應各項動物傳染病防治及補償金。","修正":"第四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有效防治動物傳染病擴散，保障民眾肉品飲食安全，飼養業者、相關產業及各級政府應共同負擔防止疫情發生責任，並成立傳染病防治基金，基金規模及來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22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