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23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6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罷免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7人、委員黃文玲等20人、委員邱議瑩等25人及委員姚文智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四案。","billNo":"10106050703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0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5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5070201000"}],"提案人":["姚文智","陳其邁","林佳龍","陳歐珀","陳亭妃","吳秉叡"],"連署人":["高志鵬","趙天麟","潘孟安","陳明文","李俊俋","薛凌","鄭麗君","吳宜臻","楊曜","劉建國","魏明谷","何欣純","李應元","許忠信","吳育仁","張嘉郡","林正二","邱議瑩","邱志偉","尤美女"],"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8-1-15-33"},{"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6-05"]}],"mtime":"2024-01-19T04:13:5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2-06-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3121號","laws":[],"提案編號":"1044委13121","案由":"本院委員姚文智、陳其邁、林佳龍、陳歐珀、陳亭妃、吳秉叡等26人，有鑑於現行勞基法規定雙週工時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勞工多有週六上班，導致無法於現行週六進行公職人員選舉投票之情形。為保障公民參政之憲法人權，避免勞工民主參與之權益受損，爰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六條修正草案，明定選舉投票日應於週日舉行，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現行選舉投票日多訂於週六舉行，但依據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部分勞工勢必將於週六上班，或隔週之週六上班。因此中選會往往定週六為投票日，對勞工投票之憲法基本人權損害甚多。\n二、行使選舉權為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不應因選舉投票日之訂定而害，故特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六條修正草案，增列明定選舉投票日為週日舉行，以保障公民選舉權，亦可有效提高公民參政之投票比率。","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六條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投票日前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投開票當日，應由各該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縣（市）級以上選舉，並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n\n前項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已達或可預見其將達各該選舉區三分之一以上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逕行改定該選舉區投開票日期。\n\n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應於改定之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n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n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公告改定投票日期時，該選舉之競選活動期間順延至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但改定投票日期公告日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之期間，長於原定之競選活動期間者，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重新計算競選活動期間。","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76","說明":"由於勞工於週六上班或雙週於週六上班之情形相當普遍，若於週六舉行投票，將無法行使選舉權。是以增列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應定於週日舉行，以保障公民參政之憲法基本人權。","修正":"第六十六條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應定於週日舉行。\n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投票日前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投開票當日，應由各該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縣（市）級以上選舉，並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n\n前項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已達或可預見其將達各該選舉區三分之一以上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逕行改定該選舉區投開票日期。\n\n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應於改定之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n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n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公告改定投票日期時，該選舉之競選活動期間順延至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但改定投票日期公告日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之期間，長於原定之競選活動期間者，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重新計算競選活動期間。"}]}],"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2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