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23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正二等18人","議案名稱":"「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9人擬具「石油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正二等18人擬具「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518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9人「石油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5070201600"}],"提案人":["林正二","鄭天財 Sra Kacaw"],"連署人":["張曉風","徐欣瑩","楊麗環","李桐豪","蘇清泉","詹凱臣","陳碧涵","楊玉欣","吳育仁","羅淑蕾","陳鎮湘","陳淑慧","呂學樟","馬文君","廖正井","孔文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8-1-19-1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5-18"]}],"mtime":"2024-01-19T04:14:2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2-05-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053號委員提案第13124號","laws":["01981"],"提案編號":"1053委13124","案由":"本院委員林正二、鄭天財等18人，擬具「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國家對原住民族之經濟事項應予保障扶助。基此，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爰明定有關石油設施、運輸費用之補助及差價之補貼等規定，以維護原住民族及當地居民之權益。\n二、惟按憲法增修條文之權利規範對象係以整體原住民族來做觀照，並無山地或平地原住民族之區分；其次，「原住民族地區」是原住民族基本法所定義指涉的原住民族行政區域範圍，而山地鄉並非法律名詞；再者，即便是硬要將原住民區別成山地或平地原住民，地理客觀環境清楚顯示，平地原住民居住的地方如：豐濱鄉、長濱鄉及其他居住在海岸山脈兩側的阿美族部落，以及太麻里鄉、大武鄉、滿洲鄉等排灣族、阿美族村落，與山地原住民的生活環境和經濟條件毫無差異，應一體適用，但是，制度設計上平地原住民卻遭受到不當的差別待遇！\n三、綜上理由，為具體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權益，攸關原住民族權益之事項，應依等者等之的原則辦理，始符合平等權之意旨，特擬具「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981","law_name":"石油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石油基金用途如下：\n\n一、政府安全儲油。\n\n二、山地鄉與離島地區石　油設施、運輸費用之補助及差價之補貼。\n\n三、石油、天然氣探勘開發之獎勵。\n\n四、能源政策、石油開發技術及替代能源之研究發展。\n\n五、油氣（含液化石油氣）安全與合理有效利用、節約油氣技術與方法之發展及推廣。\n\n六、再生能源熱利用替代石油能源獎勵之補助。\n\n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石油管理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取締、調查或查核業務之補助。\n\n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穩定石油供應及維護油品市場秩序之必要措施。","law_content_id":"01981:01981:2007-12-21-修正:42","說明":"一、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國家對原住民族之經濟事項應予保障扶助。基此，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爰明定有關石油設施、運輸費用之補助及差價之補貼等規定，以維護原住民族及當地居民之權益。\n\n二、惟按憲法增修條文之權利規範對象係以整體原住民族來做觀照，並無山地或平地原住民族之區分；其次，「原住民族地區」是原住民族基本法所定義指涉的原住民族行政區域範圍，而山地鄉並非法律名詞；再者，即便是硬要將原住民區別成山地或平地原住民，地理客觀環境清楚顯示，平地原住民居住的地方如：豐濱鄉、長濱鄉及其他居住在海岸山脈兩側的阿美族部落，以及太麻里鄉、大武鄉、滿洲鄉等排灣族、阿美族村落，與山地原住民的生活環境和經濟條件毫無差異，應一體適用，但是，制度設計上平地原住民卻遭受到不當的差別待遇！\n\n三、綜上理由，為具體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權益，攸關原住民族權益之事項，應依據等者等之的原則辦理，始符合平等權之意旨。","修正":"第三十六條　石油基金用途如下：\n\n一、政府安全儲油。\n\n二、原住民族地區與離島地區石油設施、運輸費用之補助及差價之補貼。\n\n三、石油、天然氣探勘開發之獎勵。\n\n四、能源政策、石油開發技術及替代能源之研究發展。\n\n五、油氣（含液化石油氣）安全與合理有效利用、節約油氣技術與方法之發展及推廣。\n\n六、再生能源熱利用替代石油能源獎勵之補助。\n\n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石油管理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取締、調查或查核業務之補助。\n\n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穩定石油供應及維護油品市場秩序之必要措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23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