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2307027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6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吳育仁","李慶華","蔡錦隆"],"連署人":["賴士葆","薛凌","費鴻泰","李桐豪","翁重鈞","黃偉哲","王進士","呂玉玲","林德福","蔣乃辛","羅明才","陳鎮湘","簡東明","姚文智","許忠信","魏明谷","張嘉郡","呂學樟","鄭天財 Sra Kacaw","林正二","邱志偉","詹凱臣","陳根德","陳碧涵","徐少萍","孔文吉","林明溱","王惠美","楊瓊瓔","潘維剛","楊曜","丁守中"],"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mtime":"2024-01-19T04:14:4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2-04-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3126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3126","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吳育仁、李慶華、蔡錦隆等36人，鑒於勞工家長因為工作限制，無法參加國中小學每學期舉辦的「親職教育日」，嚴重影響家長教育參與權，亦與政府鼓勵家長應參與子女教育之政策背道而馳，爰此特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案」，增修第三十七條「勞工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親職教育日，均應休假」之規定，以落實教育公共化理念，保障勞工家長參與學校校務及關心子女教育的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促進親師溝通，全國國中小學每學期開學都會舉辦一次「親職教育日」活動，邀請家長到校了解學校辦學、班級經營，促進家長與老師間的雙向溝通，讓學校和老師更瞭解學生家長的需求，但卻有不少家長卻因為工作、加班和輪班等因素限制無法參加。根據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推估，國小三到六年級出席「親職教育日」的家長不到三分之一，因為勞工家長需要上班，而嚴重影響家長教育參與權，亦與政府鼓勵家長應參與子女教育之政策背道而馳。\n二、學校的家長會成員以中上階級家長為主，往往忽視中下階級家長的聲音，更漠視中下階級家長參與教育的權利。弱勢家長因為忙於生計，家長缺席「親職教育日」的比率很高，雖然多數學校將「親職教育日」活動安排在假日或晚上辦理，但仍有勞工必須加班輪班，無法出席「親職教育日」。同時也連帶影響家長會組成成員，以及學校各種委員會家長代表，幾乎沒有弱勢家長代表發聲。在少子化時代，平均工時較長，仍願意生育子女的勞工家長，更應該要被國家和企業善待，以落實教育公共化理念。\n三、為解除家長因上班而無法參加「親職教育日」的問題，應讓勞工以帶薪親職假方式參加「親職教育日」，落實教育公共化。推動親職教育假能保障家長參與學校校務的基本權利，增加和學校、老師互動的機會，讓國民教育邁向優質化。\n四、以99學年國小學生1,519,456人加上國中學生919,802人共243萬人，設有20萬名勞工家長，因出席「親職教育日」，而請親職教育假。以每日平均薪資1200元計算，全國雇主約增加成本2.4億元。站在雇主立場，勢必會反對親職教育假，但以公益原則來看，教育是百年大事，倘若將教育職責都推往老師身上，勢必影響下一代的職場競爭力。雇主應該肩負企業責任，為國家教育優秀的下一代。\n五、為落實教育公共化理念，保障勞工家長參與學校校務及關心子女教育的權利，特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案」，增修第三十七條「勞工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親職教育日，均應休假」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41","說明":"鑒於勞工家長因為工作限制，無法參加國中小學每學期舉辦的「親職教育日」，嚴重影響家長教育參與權，亦與政府鼓勵家長應參與子女教育之政策背道而馳，爰修正本條文，以落實教育公共化理念，保障勞工家長參與學校校務及關心子女教育的權利。","修正":"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及勞工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親職教育日，均應休假。"}]}],"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2307027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