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26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06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06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515070300200"}],"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桐豪"],"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02"],"會議代碼":"委員會-8-1-20-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5-14"],"會議代碼":"委員會-8-1-20-10"}],"mtime":"2024-01-19T04:14:5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2-0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271號委員提案第13128號","laws":["01521"],"提案編號":"271委13128","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鑑於在民國100年1月起，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將銀行業營業稅款及非銀行之金融業營業稅稅款分開撥供於不同的準備金帳戶，造成保險業與銀行業之間準備金的資金調度缺乏彈性，有礙國家金融體系之健全管理。過去銀行業發生問題時，金融重建基金中包含保險業所繳之營業稅；如今保險業出現問題，卻無法運用銀行業營業稅款專款撥供之準備金，導致保險業及保險人權益因資源不足受害影響國家金融安定甚鉅。爰此，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七項，合併銀行及非銀行業之營業稅款，交由金管會根據金融業的經營狀況適度調節，以期使國家金融體系更臻健全。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101年保險業繳納之安定基金提撥額收入加上保險業退場的金融業特別準備金每年約為94億元，再加上保險安定基金可運用資金餘額僅約135億元，完全無法解決當前人壽保險公司所面臨的資金缺口問題。再者，此與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每年保費收入300億元比較亦顯著失衡。查現行法令規定，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與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皆為專款專用，缺乏在銀行業與非銀行之金融業間資金調度彈性。為使國家整體金融體系更為健全，實應將兩準備金合而為一成金融特別準備金，以增加金管會在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時調度資金的彈性，加速處理銀行業以外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n二、將整體金融業所繳納之營業稅款納入同一金融特別準備金帳戶彈性運用，可大幅縮減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的時間，加速提升金融體系的健全。以國華人壽為例，保險安定基金101年自可用資金餘額135億元取100億元及每年安定基金提撥收入18億元，再加上每年支應保險業退場的金融業特別準備金76億元，以目前30年的國債利率為基礎計算，國華人壽約2,000億元資金缺口需51年才能補足。今若自每年挹注存款保險準備金的保費收入80億元與提存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220億元合計300億元中，提撥75億元來挹注國華人壽，就可將國華人壽的補足資金缺口年數顯著降為15年，存款保險準備金預計達到長期目標3,200億的年數則稍增為16年。顯然金融特別準備金彈性運用可加速化解人壽保險業面臨的危機，亦不至於過度影響銀行業安全，故特修法授權金管會有效處理各種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健全國家金融體系，保障人民權益。","對照表":[{"law_id":"01521","law_nam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n\n前項非專屬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n\n第一項各業除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外，應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就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百分之三之相當金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沖銷各業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其在期限內所沖銷或提列之金額未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者，應另就其未符規定部分之銷售額，按百分之三徵收營業稅。\n\n前項以百分之三營業稅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之適用期間，於第一項各業之機構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時，即停止適用。\n\n適用第一項規定之各業，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起至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止列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之日止之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用，並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條文之限制。\n\n金融營業稅收移作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或調降為零後，行政院應確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補足地方各級政府因統籌分配款所減少之收入。嗣後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從其規定。\n\n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起，第一項銀行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其餘各業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其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1521:01521:2005-05-31-修正:18","說明":"一、為調整銀行業與非銀行業之金融業間準備金失衡的問題，及增加金管會處理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的效率，將整體金融業之營業稅稅款，不分銀行業與非銀行業之金融業，合併同一金融特別準備金帳戶，供金管會統一管理調度使用。\n\n二、本法第十一條第七項中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於實行新法之日起，併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帳戶。\n\n三、 本修正案自立法通過月份之次月份起公布實施。","修正":"第十一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n\n前項非專屬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n\n第一項各業除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外，應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就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百分之三之相當金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沖銷各業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其在期限內所沖銷或提列之金額未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者，應另就其未符規定部分之銷售額，按百分之三徵收營業稅。\n\n前項以百分之三營業稅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之適用期間，於第一項各業之機構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時，即停止適用。\n\n適用第一項規定之各業，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起至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止列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之日止之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用，並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條文之限制。\n\n金融營業稅收移作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或調降為零後，行政院應確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補足地方各級政府因統籌分配款所減少之收入。嗣後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從其規定。\n\n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起，第一項銀行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其餘各業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自中華民國○○○年○月起，第一項營業稅稅款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其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2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