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26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40人","議案名稱":"「電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蔡其昌","邱志偉","張嘉郡"],"連署人":["曾巨威","吳秉叡","吳育仁","江惠貞","賴士葆","李桐豪","顏清標","陳學聖","蔡正元","林德福","蘇清泉","何欣純","潘維剛","王惠美","林明溱","陳鎮湘","林鴻池","姚文智","楊應雄","廖國棟","翁重鈞","楊曜","詹凱臣","陳根德","林佳龍","許忠信","魏明谷","廖正井","吳宜臻","陳歐珀","陳碧涵","林正二","蔡錦隆","鄭天財 Sra Kacaw","呂玉玲","羅明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mtime":"2024-01-19T04:14:5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2-04-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660號委員提案第13129號","laws":["01922"],"提案編號":"660委13129","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蔡其昌、邱志偉、張嘉郡等40人，有鑒於教育部編列我國中、小學教育經費預算相當有限，又現行學校用電優惠措施，因不具法源依據恐被取消，不僅影響既有之教育經費計畫分配，並加重學校費用支出負擔，更加深城鄉教育環境明顯差距。且若校方為節省學童用電量以減少經費支出，將減少學童用電開燈時間，學生受教權益及求學環境健康安全嚴重遭受損害。爰提出「電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案」，將中小學用電優惠政策入法，俾利學生教育環境與求學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由於本院經濟委員會於99年審查該年度台電預算，經委員提案決議，因學校享有用電優惠，無任何法源依據，因此要求台電取消學校用電優惠。但學校教育支出經費龐大，為提升學生教學環境，經常出現入不敷出情形，一旦取消學校用電優惠，無疑增加教育支出費用，恐影響學校教育環境與學生受教環境。\n二、根據教育部統計資料顯示，98年度各級學校電費減收金額約9.56億元，其中國民中小學約9億元。再根據教育部編列國民中小學預算經費，人事經費約佔總金額83%，其他業務費用及設備費僅17%。倘若取消學校用電優惠，將大幅增加學校經費支出。尤其我國教育環境城鄉差距愈漸顯著，此舉恐加深城鄉教育環境之差距，且若校方為節省用電費用，進而減少或限制學生開燈用電時間，影響學生教學環境健康與安全。\n三、爰此，為維護學生教育環境之完善，同時顧及能源節省目標，本席特提出「電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案」，將國民中小學、高級中學各公私立學校，比照公用電事業納入用電優惠對象，且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不低於普通電價之一半為準。","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及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其收\n\n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n\n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922:01922:2011-01-07-修正:70","說明":"學校教育支出經費龐大，為提升學生教學環境，經常出現入不敷出情形，一旦取消學校用電優惠，無疑增加教育支出費用，恐影響學校教育環境與學生受教環境。尤其我國教育環境城鄉差距愈漸顯著，此舉恐加深城鄉教育環境之差距，且若校方為節省用電費用，進而減少或限制學生開燈用電時間，影響學生教學環境健康與安全。","修正":"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及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普通電價之一半為準。\n\n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2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