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26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櫂豪等20人","議案名稱":"「訴願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06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06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櫂豪","邱志偉","吳秉叡","李昆澤"],"連署人":["葉宜津","李俊俋","陳唐山","鄭麗君","蔡煌瑯","陳歐珀","蔡其昌","許添財","潘孟安","楊曜","柯建銘","姚文智","尤美女","薛凌","陳明文","李應元"],"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mtime":"2024-01-19T04:15:1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2-04-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830號委員提案第13132號","laws":["04561"],"提案編號":"830委13132","案由":"本院委員劉櫂豪、邱志偉、吳秉叡、李昆澤等20人，針對依法設立之獨立機關應有獨立之法令解釋權，倘上級機關為其訴願管轄，該獨立機關主管之法令解釋權即由其上級機關所箝制，則獨立機關之獨立精神蕩然無存，因此在行政體系上，獨立機關即應為其最高訴願機構為宜。爰此特修正訴願法第四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條規定略以：「……二、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因此獨立機關倘其主管法令之解釋權因訴願管轄而受上級機關箝制，則違反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獨立精神。\n二、目前行政院轄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等機關依其組織法所規定，為獨立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本會金融監理業務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為有效辦理通訊傳播之管理事項，政府應設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或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職務或顧問，並不得擔任通訊傳播事業或團體之任何專任或兼任職務。」、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本會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本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從上述規定說明獨立機關，具有超然之立場，不應受黨派以及行政單位之干擾，獨立行使職權。\n三、綜上所述，依法設立之獨立機關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故而應有獨立之法令解釋權，倘上級機關為其訴願管轄，該獨立機關主管之法令解釋權即由其上級機關所箝制，則獨立機關之獨立精神蕩然無存，因此在行政體系上，獨立機關即應為其最高訴願機構為宜。","對照表":[{"law_id":"04561","law_name":"訴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訴願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n\n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n\n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n\n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n\n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n\n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n\n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n\n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n\n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law_content_id":"04561:04561:2000-05-30-修正:7","說明":"獨立機關應有獨立之法令解釋權，倘依行政院為上級機關向行政院訴願，則法令解釋即由行政院操控，則獨立機關之獨立精神蕩然無存，因此在行政體系上，獨立機關即應為其最高訴願機構為宜。","修正":"第四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n\n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n\n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n\n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n\n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n\n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n\n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n\n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n\n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n\n九、不服獨立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原獨立機關提起訴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26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