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26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麗環等21人","議案名稱":"「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07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07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親民黨黨團、委員尤美女等23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田秋堇等19人分別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麗環等21人擬具「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18人擬具「國籍法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1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國籍法刪除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國籍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23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32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3人「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0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8人「國籍法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1人「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9人「國籍法刪除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國籍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9070200300"}],"提案人":["楊麗環"],"連署人":["林正二","徐欣瑩","林郁方","楊應雄","吳育仁","陳碧涵","陳淑慧","陳鎮湘","呂玉玲","林明溱","蘇清泉","潘維剛","詹凱臣","盧嘉辰","廖國棟","徐少萍","邱文彥","李鴻鈞","王育敏","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17"],"會議代碼":"公聽會-201412121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23"]}],"mtime":"2024-01-19T04:15:1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4-12-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940號委員提案第13136號","laws":["01121"],"提案編號":"940委13136","案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21人，針對國籍法第三條第三款，「品行端正」的判斷標準由內政部戶政司「自行裁量」，目前並無審查委員會，且品性不端定義較為抽象，為免當事人權益受損，提案刪除「品行端正」一詞，而以有無刑事犯罪紀錄作為裁量。另，我國外籍配偶人口數逐年增多，政府除了制定相關措施外，並投入了大量的經費與人力來改善外籍配偶語言學習與生活適應。惟整體行政資源未有效整合利用，猶如多頭馬車，使得部分政策措施難以發揮具體成效。爰擬具「國籍法第三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品行端正」的判斷標準由內政部戶政司「自行裁量」，目前並無審查委員會，且品行端正定義較為抽象，為免當事人權益受損，提案刪除「品行端正」一詞，而以有無（刑事）犯罪紀錄作為裁量。\n二、依內政部統計，截至民國101年2月底，國內外籍配偶人數共151,154人，其中男性為13,015人，女性為138,139人。目前在台灣地區的所有外籍配偶中，將近90%係來自東南亞地區。該地區不僅風俗文化與台灣全然不同，言語溝通與生活適應更成為外籍配偶最大問題。因此如何透過識字教育，增進其語文能力，以提升其生活適應、教養子女甚至就業準備的能力，有其迫切與重要性。\n三、政府除了制定相關措施外，並投入了大量的經費與人力來改善外籍配偶語言學習與生活適應。惟在整體行政資源未有效整合利用，猶如多頭馬車，使得部分政策措施難以發揮具體成效。例如：辦理外籍配偶學習活動的單位多，在中央主要有內政部（含入出國及移民署、戶政司、社會司等）及教育部（國教司與社教司等），在地方為各縣市政府，涉及部門又包括教育局（包括國小教育科、社會教育科等）、民政局與衛生局等，此現象不僅加深中央與地方層級橫向與縱向合作聯繫之困難度，在各自推動的狀況下，又往往產生業務範疇重疊、資源重複配置的狀況，不利規劃整體性的外籍配偶學習環境。\n四、現行識字教育的主要經費來源為地方政府教育經費，中央則居於補助與支援立場，但隨著教育經費連年短缺，外籍配偶識字教育經費也面臨了極度的不穩定性。中央政府各部門間缺乏統籌規劃的補助機制，易造成學習斷層問題，及在編列及補助外籍配偶相關經費上的不均衡問題。因此，相關研究與科學檢證屬於教育範疇，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二項之規定，改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以求周延。","對照表":[{"law_id":"01121","law_name":"國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n\n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n\n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n\n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n\n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n\n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n\n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121:01121:2005-05-20-修正:3","說明":"一、「品行端正」的判斷標準由內政部戶政司「自行裁量」，目前並無審查委員會，且品行端正定義較為抽象，為免當事人權益受損，提案刪除「品行端正」一詞，而以有無（刑事）犯罪紀錄作為裁量。\n\n二、現行識字教育的主要經費來源為地方政府教育經費，中央則居於補助與支援立場，但隨著教育經費連年短缺，外籍配偶識字教育經費也面臨了極度的不穩定性。中央政府各部門間缺乏統籌規劃的補助機制，易造成學習斷層問題，及在編列及補助外籍配偶相關經費上的不均衡問題。\n\n三、有關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惟基本語言能力之認定標準涉及教育部之職掌，且前述相關研究與科學檢證屬於教育範疇，爰修正本條第二項之規定，改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以求周延。","修正":"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n\n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n\n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n\n三、無犯罪紀錄。\n\n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n\n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n\n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26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