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26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4人","議案名稱":"「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07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07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邱議瑩等26人、委員陳亭妃等21人分別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慶華等17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24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12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6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17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0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0900"}],"提案人":["鄭汝芬","張嘉郡","蘇清泉","陳淑慧","王廷升","王惠美","林國正","林明溱"],"連署人":["翁重鈞","張慶忠","邱文彥","丁守中","江惠貞","吳育仁","羅明才","羅淑蕾","蔡正元","賴士葆","孔文吉","廖正井","蔣乃辛","林德福","孫大千","江啟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05"],"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2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11"]}],"mtime":"2024-01-19T04:15:2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2-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475號委員提案第13138號","laws":["01181"],"提案編號":"1475委13138","案由":"本院委員鄭汝芬、張嘉郡、蘇清泉、陳淑慧、王廷升、王惠美、林國正、林明溱等24人，有鑑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明定公法上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為求行政法與社會保險法制間法律規範之一致性，有將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請求權時效修正為五年之必要，爰提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81","law_name":"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law_content_id":"01181:01181:1989-06-06-制定:28","說明":"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行政程序法規定之公法上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基於行政法與社會保險法制間法律秩序規範之一致，有將本條例請求權時效修正為五年之必要。","修正":"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依據本條例之請求權，自得請求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26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