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26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4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蔣乃辛等31人、委員江啟臣等23人、委員鄭汝芬等24人、委員馬文君等23人、委員黃偉哲等20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1102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2220701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8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1人「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31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3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5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3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0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0600"}],"提案人":["鄭汝芬","張嘉郡","吳育仁","陳淑慧","王廷升","林國正","丁守中","王惠美"],"連署人":["張慶忠","孔文吉","江惠貞","邱文彥","蔣乃辛","蘇清泉","羅淑蕾","翁重鈞","蔡正元","賴士葆","廖正井","羅明才","林德福","簡東明","林明溱","江啟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11"],"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0-22"],"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1"}],"mtime":"2024-01-19T04:12:4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2-10-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3139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3139","案由":"本院委員鄭汝芬、張嘉郡、吳育仁、陳淑慧、王廷升、林國正、丁守中、王惠美等24人，有鑑於勞工保險條例自四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歷經十五次修正，目前被保險人已達九百餘萬之多，對於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成效甚為顯著。為健全勞工保險財務，本條例第十七條對於部分被保險人未依限繳納保險費者，應加徵滯納金及暫行拒絕給付，定有明文，惟對於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遲延給付，如何使被保險人獲得救濟，則未有明文規定。經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六八三號解釋意旨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草案，增訂保險人給付期限及逾期應加給利息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現行條文第十七條對於職業工會、漁會等所屬被保險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應加徵滯納金及暫行拒絕給付定有明文，但對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遲延給付而受有損害時，應如何救濟則無明文規定。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六八三號解釋意旨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增訂本條以明確規範保險人給付期間及逾期應加給利息。","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　依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26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