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2607020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麗環等21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麗環","徐欣瑩","江惠貞"],"連署人":["張嘉郡","孔文吉","呂學樟","林德福","孫大千","翁重鈞","羅明才","廖正井","蔡錦隆","林正二","鄭天財 Sra Kacaw","林岱樺","楊應雄","楊瓊瓔","陳鎮湘","王惠美","林明溱","徐少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mtime":"2024-01-19T04:12: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2-04-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3146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3146","案由":"本院委員楊麗環、徐欣瑩、江惠貞等21人，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的立法精神，特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新增身心障礙者退休年齡得提早至五十歲的規定，並排除身心障礙者老年給付請領年齡的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身心障礙者因先天或後天的障礙，其肢體老化與智力的退化速度比一般人快，在慢性病醫療復健的花費上比一般人多，復健起始時間也比一般人早。96年8月勞委會所作身心障礙者勞動調查中，曾經工作之身心障礙的失業原因以「體力無法勝任」占18.0%最高，對目前工作表示不滿意的身心障礙就業者，因「體力無法勝任」者，占8.7%。\n二、臺北大學林昭吟教授於93年進行「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現象與健康照護需求之研究」，提到「欲對身障者的老年年齡做一界定，最早可由35至40歲開始，因其已陸續由工作職場退出；其次，可界定在45至50歲，其生理狀況已開始走下坡；最晚可界定在50至54歲，因其心態已開始老化，社會參與亦逐漸減少。」另，97年台大公衛院職業醫學王榮德教授指導研究有關「我國職業災害殘廢勞工存活情況研究」也發現，職災致殘勞工之勞保殘廢等級1到7級者，其預期壽命較一般人減少，而殘廢等級第8級到15級者，有精神與神經或下肢障害，其預期壽命和一般人比較也有統計上顯著差異。而王子娟、李淑貞於98年3月所做「肢障勞工老化及傷病資料分析研究」中顯示，在部份體能指標上可以見到肢障勞工提早老化10年的現象。\n三、鑑於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現象，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的精神，必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讓身心障礙者有合法提早退休機制。「勞工保險條例」中，勞保老年給付年金設定在六十歲以後才可領取給付，提前領取者逐年減額給付4%至20%為止，而許多身心障礙者未達六十歲即因身體狀況無法工作，無法符合勞保老年給付中年金給付標準，不得不在退職後加入各種職業工會，等投保年資到達或年齡屆滿再申請老年給付。這段離職到可以合法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年金的時間落差，已造成退休身心障礙勞工經濟安全上的漏洞。\n四、除此之外，因為身心障礙者平均餘命較短，能否達到六十歲退休領取退休年金，不無疑問。如此情形，形成變相的「身心障礙者繳保費給非身心障礙者領取年金」的不平等現象。\n五、目前國內關於身心障礙者老化現象的基礎研究有限，例如身障者老化年齡的界定、老化的速度與程度等不清楚，故暫用有身心障礙者身分，且年滿五十歲即可申請提早退休。另外，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本修正草案增加身心障礙者不在此限，以便其請領。","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n\n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n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n\n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n\n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n\n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n\n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n\n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n\n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n\n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n\n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77","說明":"一、身心障礙者於先天或後天的障礙，其生命歷程的現象與過程可能不同於常人，而且其老化的程度與速度比一般人快。96年8月勞委會身心障礙者勞動調查中，曾經工作過者的失業原因以「體力無法勝任」占18%最高。故於法上針對身心障礙者建置提早退休機制是需要。\n\n二、目前國內關於身心障礙者老化現象的基礎研究有限，例如身障者老化年齡的界定、老化的速度與程度等不清楚，故暫用有身心障礙者身分，且年滿五十歲即可申請提早退休。\n\n三、此外，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增加身心障礙者不在此限，以便其請領。","修正":"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或身心障礙者年滿五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n\n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n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n\n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n\n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n\n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n\n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n\n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身心障礙者不在此限。\n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n\n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n\n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26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