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26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明溱等23人","議案名稱":"「水利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07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07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明溱等23人擬具「水利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蘇震清等20人分別擬具「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41人擬具「水利法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顏寬恒等20人擬具「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29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0人「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41人「水利法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01070200300"}],"提案人":["林明溱","馬文君","吳育仁"],"連署人":["盧嘉辰","楊瓊瓔","張嘉郡","翁重鈞","詹凱臣","蔡錦隆","林佳龍","林正二","江惠貞","陳學聖","林岱樺","楊應雄","呂學樟","徐少萍","楊麗環","孔文吉","林滄敏","陳鎮湘","黃昭順","紀國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6-06"],"會議代碼":"委員會-8-1-19-2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05"],"會議代碼":"委員會-8-2-19-1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5-28"]}],"mtime":"2024-01-19T04:15:3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3-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283號委員提案第13147號","laws":["01941"],"提案編號":"283委13147","案由":"本院委員林明溱、馬文君、吳育仁等23人，有鑒於行政機關劃定洪水位行水區域，人民基於公共需要或公共用途之目的配合徵收程序，然經劃定行水區域後，行政機關多年來皆未辦理徵收程序，實有違人民之信賴保護原則。為確實保障洪水位行水區域內人民土地之所有權權益，爰提出「水利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劃定行水區域五年內未完成徵收，主管機關應予解除。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土地徵收係國家為公共需要或公共用途之目的，基於公權力之作用，徵收取得私人土地並給予補償，而取得其所有權另支配使用。因此政府在攸關人民財產安全及國土保持之維護下，於不違反人民信賴保護原則與比例原則下，政府得依法徵收。\n二、水利主管機關依法劃定洪水位行水區域，人民依據信賴保護原則而配合政府徵收洪水位行水區域，土地屬於私有者，主管機關應依法徵收之。然，經劃定為洪水位行區域之土地，多年來行政機關未依法徵收，人民受使用土地之限制又無相關權益補償，實有違信賴保護原則。爰提案修正「水利法」第八十三條，明訂經劃定洪水位行水區之土地於五年內未完成徵收程序，主管機關應檢討妥適性並予以解除限制，以保障人民土地之權益。\n三、「信賴保護原則」係保護人民對於國家法令與行政部門之作為，有正當合理之信賴。人民因信賴特定行政行為所形成之法秩序，而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時，不能因為嗣後行政行為之變更而影響人民之既得權益，使其遭受不可預見之損害。","對照表":[{"law_id":"01941","law_name":"水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水利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三條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不得私有；其已為私有者，得由主管機關依法限期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但不得逕為分割登記。\n\n前項所稱洪水位行水區域，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說明":"一、土地徵收係國家為公共需要或公共用途之目的，基於公權力之作用，徵收取得私人土地並給予補償，而取得其所有權另支配使用。因此政府在攸關人民財產安全及國土保持之維護下，於不違反人民信賴保護原則與比例原則下，政府得依法徵收。\n\n二、水利主管機關依法劃定洪水位行水區域，人民依據信賴保護原則而配合政府徵收洪水位行水區域，土地屬於私有者，主管機關應依法徵收之。然，經劃定為洪水位行區域之土地，多年來行政機關未依法徵收，人民受使用土地之限制又無相關權益補償，實有違信賴保護原則。爰提案修正《水利法》第八十三條，明訂經劃定洪水位行水區之土地於五年內未完成徵收程序，主管機關應檢討妥適性並予以解除限制，以保障人民土地權益。\n\n三、「信賴保護原則」係保護人民對於國家法令與行政部門之作為，有正當合理之信賴。人民因信賴特定行政行為所形成之法秩序，而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時，不能因為嗣後行政行為之變更而影響人民之既得權益，使其遭受不可預見之損害。","修正":"第八十三條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不得私有；其已為私有者，得由主管機關依法限期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但不得逕為分割登記。\n\n經劃定洪水位行水區域土地應於五年內完成徵收，限期未徵收，主管機關應予解除。\n前二項所稱洪水位行水區域，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26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