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26070202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6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07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07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根德"],"連署人":["魏明谷","張嘉郡","陳學聖","孔文吉","呂學樟","呂玉玲","吳育仁","廖正井","楊瓊瓔","林滄敏","蘇清泉","鄭天財 Sra Kacaw","蔡錦隆","江惠貞","詹凱臣"],"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mtime":"2024-01-19T04:15:4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2-04-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3151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3151","案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6人，針對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公務員圖利罪條文中，其中所謂「法令」應限縮適用範圍，以與公務員之職務具有直接關係者為限。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草案，將「法令」修正為「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明定適用之範疇，以確立公務員違法圖利之界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圖利罪原條文於民國91年修正公布，修法後，增列「明知違背法令」之要件，關於「法令」之意義，依原立法理由解釋，本係指「包括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而言。最高法院台上字第2594號判決亦採相同見解，惟實務上卻有與立法意迥異的看法，有認為違反公務員內部基本倫理規範的行為，亦構成圖利罪（實務見解可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780號及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857號判決），由於範圍不明確，容易造成公務員無所適從，不敢勇於任事，深怕圖利他人，致使國家行政效率因而不彰。\n二、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違背職務上應遵守之法令，圖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破壞國民對公務員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始具有可罰性。故圖利罪違背「法令」中所指之「法令」，自須與公務員之職務有直接關係者為限。國家設官分職，基於官箴之要求，定有公務員服務法，但其性質係屬公務員之行為準則與服務規範，縱然違反，固有悖於官箴，倘不足以破壞國民對於公務員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僅為是否應付懲戒之事由，仍不能認有刑事上之違法性。因之，圖利罪之違背「法令」，自不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等有關公務員倫理基本規範之法律。\n三、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須違背職務上應遵守法規範之義務，破壞國民對於公務員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具備規範違反性及法益侵害性，始應予處罰。單純違反公務員法等倫理規範，不足以彰顯刑事違法性，復未達到侵害公共信賴法益之程度，不宜任意牽連，擴大因果，據依圖利罪論處。（參考台灣本土法學，97期，頁136）。\n四、公務員服務法之內容，對於公務員之品德、操守及行事準繩，幾已蒐羅殆盡，故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除同時觸犯刑罰法律情形外，單純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行為，不過為倫理、道德之違背或風紀問題，刑事上之違法性極為薄弱，且不足以破壞國民對公務員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致危及國家統治機能及社會利益，難謂已充足刑事違法性之條件。因之，圖利罪違背「法令」中所指稱之「法律」，應限縮適用範圍，以與公務員之職務具有直接關係者為限，亦即限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所稱之「法規命令」，即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包括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務員圖利罪）\n\n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說明":"將圖利罪違背「法令」中所指之「法令」，應限縮適用範圍，以與公務員之職務具有直接關係者為限，以達公務員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信賴要求外，更避免原條文有關「違背法令」的範圍不明確，致使公務人員不敢勇於任事，延滯行政效率的不良影響。爰將「明知違背法令」的概括規定修正為「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以杜爭議。","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務員圖利罪）\n\n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26070202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