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28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5人","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6/LCEWA01_080106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6/LCEWA01_080106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麗環等30人、委員江惠貞等22人、委員蘇清泉等21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2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委員羅淑蕾等16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5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玉欣等35人擬具「醫療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005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30人「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1人「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3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6人「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6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2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5人「醫療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14070200600"}],"提案人":["黃昭順","江惠貞","吳育仁","丁守中","楊瓊瓔"],"連署人":["潘維剛","張嘉郡","簡東明","魏明谷","李桐豪","廖正井","林正二","蔡錦隆","翁重鈞","楊應雄","詹凱臣","王惠美","林明溱","林鴻池","徐少萍","蔡其昌","陳碧涵","呂玉玲","廖國棟","吳育昇"],"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4-06","2012-04-10"]},{"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06","2012-04-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9-23"],"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0-02"]}],"mtime":"2024-01-19T04:18:2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06","last_time":"2015-10-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6","會期":1,"字號":"院總第1353號委員提案第13164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353委13164","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江惠貞、吳育仁、丁守中、楊瓊瓔等25人，有鑒於民眾就醫常與醫療院所發生自費與收費爭議，經查現行醫療收據不合格率偏高，常發生申報項目巧立名目，部分自費負擔說明不清，造成患者困擾。爰此，為保障民眾知的權利與民眾就醫權益，並使各醫療機構對於醫療費用收據格式之提供有所依循，本席提案增列醫療費用收據，應載明健保與自費項目，以達到醫病雙贏之目的。爰擬具「醫療法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醫療機構於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後，給予患者收據以主動明示該次醫療服務之項目及收費金額，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但經查現行醫療收據不合格率偏高，最常見的是健保與自費項目金額不清，資訊不夠詳細。常見同一張收據中有診察費、又有診療費，或是向民眾收取處置費、技術費及諮詢費等「巧立名目」之申報項目。另哪些屬於健保部分負擔，哪些屬於自費，而超過一千元的自費金額中，又包含哪些細目都付之闕如。\n二、醫療收據收費資訊越透明，越可提升病患對醫療院所的信賴感。民眾知道自費項目及收費標準，就可以明瞭醫院的收費是否合理？類似像醫院要求病人從單、雙人病房轉入健保床時，必須付出「轉床費」的事情，就比較不容易發生。\n三、市場購買財貨勞務有發票或收據等憑證可供比對明細，民眾就醫、用藥收據費用亦應資訊透明，可減少醫病糾紛並保障民眾對其所負擔費用項目知的權利，尚可避免醫療院所逃漏稅及健保費不當使用的情況發生，達到醫病雙贏之目的。","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n\n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24","說明":"為保障民眾知的權利與民眾就醫權益，並使各醫療機構對於醫療費用收據格式之提供有所依循，增列醫療費用收費，應載明健保與自費項目，以達到醫病雙贏之目的。","修正":"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健保給付與部分負擔之收費項目明細及金額之收據。\n\n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28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