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28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0人","議案名稱":"「監獄行刑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6/LCEWA01_080106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6/LCEWA01_080106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孫大千","林國正"],"連署人":["賴士葆","林郁方","黃昭順","潘維剛","陳雪生","呂學樟","蔣乃辛","呂玉玲","林滄敏","林正二","廖國棟","蔡正元","陳學聖","黃志雄","羅明才","盧秀燕","簡東明","徐耀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4-06","2012-04-10"]},{"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06","2012-04-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3"],"會議代碼":"委員會-8-7-36-21"}],"mtime":"2024-01-19T04:18:3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06","last_time":"2015-06-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6","會期":1,"字號":"院總第255號委員提案第13169號","laws":["01809"],"提案編號":"255委13169","案由":"本院委員孫大千、林國正等20人，有鑑於受刑人入監服刑時，雖依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規定需做健康檢查，但因取得詳細檢查報告結果與受刑人入監服刑約有一至二週之時間差，導致獄方無法及時對於新進受刑人之健康情況進行篩檢，恐對受刑人及獄政人員之健康產生嚴重威脅。爰此，本席等謹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之一」新增條文草案，受刑人如於新入監時，能自行先出具一個月內公立醫院健康檢查證明，獄方應將該新收受刑人與尚未進行健康檢查或未取得健康檢查報告之新收受刑人區隔監禁，以將傳染疾病傳染風險降至最低。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依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規定，受刑人於新入監服刑時需進行健康檢查，但礙於獄所人手及空間皆不足之現狀，受刑人報到當天僅能做口頭詢問、淨身查驗，其他如各類肝炎、胸部x光、愛滋病、性病等疾病之檢查，卻要等到數週以上才能進行篩檢，更遑論快速取得檢查報告，進行舍房安置。\n二、受刑人入監服刑至取得檢查報告間之時間落差，已經造成獄所衛教管理上之嚴重漏洞。新收受刑人收監後，其是否具有高傳染性疾病根本無從立即判斷及應變，致使身體健康之新收受刑人、原監所已服刑之受刑人或者獄政人員等皆暴露於高風險之中，嚴重侵害各監所人員之健康權。\n三、本席於民國九十八年間即接獲受刑人出獄後陳情，內容略為「獄所接獲肺結核病之新受刑人，但遲至一個月才進行胸部X光片檢驗，等發現該病患時，獄所內已經有多名受刑人與其近距離接觸，皆需進行投藥管制」，顯見獄所對於新收受刑人之健康管理，依現行狀況已經顯露重大管理漏洞。爰此，為更有效保障獄所等相關人員健康，降低傳染病等疾病之擴散，本席等謹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之一新增條文」，如受刑人入監服刑時，能自行提供一個月內公立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證明，獄所應對其與其他未完成健康檢查之受刑人進行區隔監禁。","對照表":[{"law_id":"01809","law_name":"監獄行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監獄行刑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規定，受刑人於新入監服刑時需進行健康檢查，但礙於獄所人力及空間皆不足之現狀，受刑人報到當天僅能做口頭詢問、淨身查驗，其他如各類肝炎、胸部X光、愛滋病、性病等疾病之檢查，卻要等到數週以上才能進行篩檢，更遑論快速取得檢查報告，進行舍房安置。\n\n三、受刑人入監服刑至取得檢查報告間之時間落差，已經造成獄所衛教管理上之嚴重漏洞。新收受刑人收監後，其是否具有高傳染性疾病根本無從立即判斷及應變，致使身體健康之新收受刑人、原監所已服刑之受刑人或者獄政人員等皆暴露於高風險之中，嚴重侵害各監所人員之健康權。\n\n四、本席於民國九十八年間即接獲陳情，內容略為「獄所接獲肺結核病之新受刑人，但遲至一個月才進行胸部X光片檢驗，等發現該病患時，獄所內已經有多名受刑人與其近距離接觸，皆需進行投藥管制」。顯見獄所對於新收受刑人之健康管理，依現行狀況已經顯露重大管理漏洞，該制度應即刻進行調整，以保障獄所相關人員健康權益。","增訂":"第十一條之一　新收受刑人入監時，如主動提供一個月內公立醫院所出具健康檢查證明者，應先與未繳交健康檢查證明者或尚未取得入監健康檢查報告者區隔監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28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