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28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議案名稱":"「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20700357/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6/LCEWA01_080106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6/LCEWA01_080106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103070390100"}],"提案人":["蔣乃辛","丁守中"],"連署人":["黃昭順","詹凱臣","邱文彥","林郁方","呂玉玲","王進士","蔡錦隆","潘維剛","陳鎮湘","羅明才","廖國棟","徐耀昌","徐欣瑩","吳育昇","江惠貞","陳碧涵","陳根德"],"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04-06","2012-04-10"]},{"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06","2012-04-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6-06"],"會議代碼":"委員會-8-1-22-2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17"],"會議代碼":"委員會-8-2-22-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1-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22-24"},{"會期":"08-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3-01-11","2013-01-14","2013-01-15"],"會議代碼":"院會-8-2-17"}],"mtime":"2024-01-19T04:18:4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06","last_time":"2013-0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6","會期":2,"字號":"院總第963號委員提案第13170號","laws":["01721"],"提案編號":"963委13170","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丁守中等19人，有鑒於時代進步及考量國民教育體系之完整，許多私立學校開辦國小國中九年基本國民教育課程，並依照私立學校等相關法規設置校長一人。然國小教育與國中教育內容並不相同，學校對於國小孩童仍需費心力注重照顧與保育，除了教導知識課程外，國小階段更需導引孩童培養良好生活起居等習慣。然而國中階段孩子已邁入青春期，脫離照顧、保育而需要更多指導、協助探索、思考，建立正確價值觀念與判斷是非能力。雖然九年國民教育體系連貫，但國小與國中學校管理卻因教育內容不同而產生差異，校長治校、綜理校務方向亦不相同。依據現行私立學校法，私立國中小僅能設置校長一人，無法比照公立國中小各置校長一人，致使私立國中小校長又需兼顧國小照顧與保育面向，又需顧及國中階段孩子轉變之不同教育內容，校務負擔大又恐影響國中小階段之專業教育。基於提升私校教育品質，爰提案修正「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一條」，放寬私立國中小得視實際校務需要設置校長一至二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21","law_name":"私立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一條　私立學校置校長一人，由學校法人遴選符合法律規定之資格者，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n\n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不得擔任校長。\n\n校長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n\n校長應專任，除擔任本校教課外，不得擔任校外專職。","law_content_id":"01721:01721:2007-12-18-全文修正:50","說明":"考量國中國小教育階段內容不同，按照現行法規，私立國中小僅能設置校長一人，然國小與國中校務不同，教育重點亦不盡相同，若限制私立國中小僅設置校長一人不僅增加校長校務負擔亦恐影響教育品質，爰於本條文增列「若私立國中小得視實際需要設置校長一至二人」，校長資格與任用等仍需受限相關法令規定。","修正":"第四十一條　私立學校置校長一人，但私立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需要置校長一至二人，由學校法人遴選符合法律規定之資格者，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n\n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不得擔任校長。\n\n校長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n\n校長應專任，除擔任本校教課外，不得擔任校外專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28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