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28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0人","議案名稱":"「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6/LCEWA01_080106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6/LCEWA01_080106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孫大千","林國正"],"連署人":["徐耀昌","賴士葆","林郁方","羅明才","蔡正元","林正二","簡東明","蔣乃辛","黃昭順","陳雪生","廖國棟","盧秀燕","潘維剛","林滄敏","呂學樟","呂玉玲","陳學聖","黃志雄"],"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04-06","2012-04-10"]},{"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06","2012-04-10"]}],"mtime":"2024-01-19T04:18:3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06","last_time":"2012-04-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6","會期":1,"字號":"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13172號","laws":["01513"],"提案編號":"225委13172","案由":"本院委員孫大千、林國正等20人，鑒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有關社會福利預算之編列包含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醫療保健等多項內容，但每年所編列之社福支出並無法全數落實於照顧弱勢之慈善及社福團體，加上近幾年經濟成長衰退，部分捐款人停止捐款，導致多數慈善團體及社福機構都遭遇慘澹經營、面臨斷炊之窘境。故為鼓勵企業於賺錢之餘，積極參與公益及社福活動，彌補政府在社會福利預算給予不足之缺憾，本席等謹擬具「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修正條文，將現行營利事業年度捐贈費用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之上限從百分之十調整為百分之十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幾年來政府財政持續惡化，導致社會福利支出之預算受限於政府財政負擔無法成長，再加上因經濟衰退，部分捐款人停止捐款，導致許多公益團體、社會福利團體面臨慘澹經營、嚴重斷炊之窘境。\n二、為鼓勵企業捐贈，參與公益事業，促進社會資源有效運用，彌補政府社福預算用於弱勢團體之不足，爰此將企業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列為費用及損失之比例從百分之十提高至百分之十五，以提高企業捐贈之意願。","對照表":[{"law_id":"01513","law_name":"所得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n\n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n\n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law_content_id":"01513:01513:1983-12-27-修正:46","說明":"為改善社會福利資源不足，鼓勵企業參與公益活動，捐助社福及公益團體運作費用，以促進社會資源有效運用，建議調高營利事業年度捐贈列為費用或損失之上限為百分之十五。","修正":"第三十六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n\n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n\n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五為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28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