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29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6/LCEWA01_080106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6/LCEWA01_080106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災害防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billNo":"1010605070301300"}],"提案人":["何欣純","蘇震清"],"連署人":["陳節如","鄭麗君","段宜康","吳宜臻","陳其邁","尤美女","邱志偉","魏明谷","陳歐珀","姚文智","蔡其昌","李應元","劉建國","許智傑","李昆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4-06","2012-04-10"]},{"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06","2012-04-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16"],"會議代碼":"委員會-8-1-15-2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30"],"會議代碼":"委員會-8-1-15-35"},{"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6-05"]}],"mtime":"2024-01-19T04:18:5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06","last_time":"2012-06-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6","會期":1,"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13173號","laws":["01248"],"提案編號":"1711委13173","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蘇震清等17人，針對近年來台灣深受全球氣候變遷之影響，面對頻傳之極端氣象事件，以及可能發生之複合型災害，不僅天災衝擊之不確定性正在逐漸增加，災後之應變、復原與重建問題也漸趨複雜化，故有修正「災害防救法」之必要性，爰擬具「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國際災害資料庫（International Disaster Database）統計，2010年全球天然災害發生次數達385次，死亡人數297,000人，受影響人數2億1,700萬人，經濟損失1,239億美元。而全球過去10年（2000~2009）年平均之災害次數為449次、死亡人數839,000人、受影響人數2億3,266萬人、經濟損失890億美元，較前一個10年（1990~1999）分別增加50.96%、59.51%、14.30%與27.26%。天然災害發生頻率持續增加之趨勢已相當明顯，其中又以水文氣象型災害（含水災、風災、坡地災害、旱災）為主。災害頻率與災害規模之改變雖不全然是氣候變遷所造成，都市化、貧富差距擴大與人為環境改變等都是致災之原因，但不可否認，全球氣候變遷與極端氣候異常已經導致災害風險升高。\n二、台灣深受全球氣候變遷之影響，都市人口密集、土地高度開發，有73%之土地與人口曝露在三種以上之災害當中。面對頻傳之極端氣象事件，以及可能發生之複合型災害，不僅天災衝擊之不確定性正在逐漸增加，災後之應變、復原與重建問題也漸趨複雜化。做為我國主要災害應變、復原與重建依據之「災害防救法」亦有必要延續過去與時俱進之做法，將歷次應變災害而起，屬於階段性性質之暫行條例或特別條例予以納入，務使「災害防救法」更臻健全，得以因應隨時而來之災害。\n三、九二一震災後，於「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十六條訂有災區土地及建築物重建期間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免條款。如附件1.莫拉克風災後，亦於「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十七條訂有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得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條款，並授權財政部訂定「莫拉克颱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據以施行。如附件2.\n四、前開條例關於稅賦之減免皆有限時性，受災者於該期間內因稅賦減免確有效因此降低其災損後之額外負擔，然隨時間之推移，毀損或受限制居住之家園在諸多非自願之因素下未能重建與使用，卻得擔負無止境之地價稅賦，形雪上加霜，實有透過法令修訂予以免除負擔之必要。其他，因災害發生之清理期間與因交通中斷期間，房屋與土地未能使用而減免其房屋與土地稅賦之規定，土地流失或遭土石掩埋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等，亦有納入「災害防救法」使該等規定常態化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參考「莫拉克颱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第四條。惟未能重建或解除限制居住者，應予以持續免徵，免增加其財產損失外之負擔。如有移轉、改作其他用途或違反限制居住之規定者，應停止免徵之適用。\n\n二、免徵及停止免徵之規定溯及九二一大地震及後發生之重大災害。惟為避免退稅問題，本條文修正施行日前受災房屋及土地原有所權人已繳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得申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補助。","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三　房屋因災害毀損經政府認定不堪使用須拆除重建者，或房屋座落經政府劃定為特定區域並限制居住者，自災害發生或限制居住之日起，至重建完成或解除限制居住前，免徵房屋稅；其座落基地免徵地價稅。免徵期間，如有移轉、改作其他用途或違反限制居住之規定者，應停止免徵之適用。\n\n前項規定，適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發生於臺灣中部地區之強烈地震及其後發生之重大災害；其受災房屋及土地原有所權人於災害發生後至本條文修正施行日前，符合前項免徵規定並已繳納之房屋稅與地價稅得申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補助。"},{"說明":"一、參考「莫拉克颱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第五條。\n\n二、未能於三年內完成復建者，免徵期間得展延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四　災區之土地及房屋，經政府認定因聯外交通中斷致無法正常使用者，無法使用期間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三年。\n\n聯外交通未能於三年期間內復建完成者，免徵期間得展延至復建完成。"},{"說明":"參考「莫拉克颱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第三條。","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五　房屋因災害需經清理、整修始能回復原來使用者，於清理、整修完成前，免徵房屋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一年。"},{"說明":"參考「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二條、「莫拉克颱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第二條。","增訂":"第三十七條之六　土地因災害造成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者，無法使用期間免徵地價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2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