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29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2人","議案名稱":"「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6/LCEWA01_080106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6/LCEWA01_080106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佳龍"],"連署人":["許添財","吳宜臻","蔡其昌","高志鵬","陳歐珀","吳秉叡","何欣純","許智傑","魏明谷","蘇震清","陳亭妃","劉櫂豪","段宜康","邱志偉","林岱樺","李桐豪","林正二","姚文智","邱文彥","吳育仁","徐耀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04-06","2012-04-10"]},{"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06","2012-04-10"]}],"mtime":"2024-01-19T04:18:4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06","last_time":"2012-04-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6","會期":1,"字號":"院總第165號委員提案第13174號","laws":["01527"],"提案編號":"165委13174","案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2人，鑑於全台有數十萬以上的高爾夫球運動人口，高爾夫球已是全民運動休閒項目，娛樂稅法應取消繳納娛樂稅的規定。爰提案修正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徵收高爾夫球場娛樂稅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全台有數十萬以上的高爾夫球運動人口，世界球后曾雅妮屢屢奪牌，為台灣爭光，且高爾夫球賽已列2016奧運正式項目，體委會今年亦將提撥一億多的經費補助有潛力的選手業餘轉職業，可見高爾夫球已是全民運動休閒項目。我國2007年已取消撞球和保齡球須繳納娛樂稅的規定，同是球類運動，高爾夫球既非歌唱表演也非奢侈消費，況監察院還曾糾正財政部，認為高爾夫球課徵娛樂稅不合時宜。民眾投入運動有益身心，也可節省健保支出，政府應該以創造整體社會效益及體育成績來考量，未來結合運動休閒與觀光旅遊也是提升城市的整體經濟效益的作法。","對照表":[{"law_id":"01527","law_name":"娛樂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電影。\n\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n\n四、各種競技比賽。\n\n五、舞廳或舞場。\n\n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n\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law_content_id":"01527:01527:2007-05-04-修正:3","說明":"全台有數十萬以上的高爾夫球運動人口，世界球后曾雅妮屢屢奪牌，為台灣爭光，且高爾夫球賽已列2016奧運正式項目，體委會今年亦將提撥一億多的經費補助有潛力的選手業餘轉職業，可見高爾夫球已是全民運動休閒項目，不應徵收娛樂稅。","修正":"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電影。\n\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n\n四、各種競技比賽。\n\n五、舞廳或舞場。\n\n六、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n\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現行":"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n\n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n\n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n\n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n\n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80-05-27-制定:7","說明":"民眾投入運動有益身心，也可節省健保支出，政府應該以創造整體社會效益及體育成績來考量，未來結合運動休閒與觀光旅遊也是提升城市的整體經濟效益的作法，高爾夫球課徵娛樂稅已不合時宜。","修正":"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n\n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n\n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n\n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n\n六、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2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