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29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宜臻等19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6/LCEWA01_080106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6/LCEWA01_080106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紀國棟等26人及委員吳宜臻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509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紀國棟等26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4070200900"}],"提案人":["吳宜臻","林佳龍","蔡其昌"],"連署人":["張嘉郡","李應元","魏明谷","陳歐珀","江惠貞","許智傑","姚文智","廖正井","何欣純","蕭美琴","林正二","陳明文","陳唐山","林岱樺","劉櫂豪","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4-06","2012-04-10"]},{"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06","2012-04-10"]},{"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5-09"]}],"mtime":"2024-01-19T04:19:0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06","last_time":"2012-05-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6","會期":1,"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3178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3178","案由":"本院委員吳宜臻、林佳龍、蔡其昌等19人，茲因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民意代表因褫奪公權而遞補之規定範圍過寬，與本法其他遞補要件原則不一致，故擬修正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現行選罷法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之情形時，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n二、依據中選會公告之解釋，其褫奪公權之範圍，不限於違反選罷法第一百二十條之情事，若當選人就任後，有瀆職、貪污或其他因涉其他刑事案件而有法官認為有意要宣告褫奪公權等情事，一經法院宣告褫奪公權，中選會即可依現行選罷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告解職已當選人而另行公告缺額由落選人依選票高低遞補，不用經過補選或改選，然而當選人有可能會因為受法院宣告褫奪公權之情事，未必與選舉情事有關，在地方民意代表選舉上，易成為地方利用各種理由提起司法訴訟來箝制對手或當選人。\n三、按選罷法第七十四條相關規定，主要是因為當選人有同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等列舉之賄選情事而遭法院判決民事當選無效判決，或因有同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列舉之賄選行為而遭起訴、判決並宣告褫奪公權之情事，然因選罷法第七十四條之法條規定不清，導致後段褫奪公權有擴大適用之疑，已違反選舉罷免法之原來是要扼止以賄選等不正手法致影響選舉結果，故認為無補選必要而逕行公告遞補之立法精神，為確保民眾之參政權利，且避免實務上有當選人可能因為違犯其他刑事案件而遭法院宣告褫奪公權之期間短於當選所餘任期，致增是否符合民主委任原則之爭議，援修正選罷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將褫奪公權之要件限定於因違反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而受宣告褫奪公權，始由中選會公告解職由次順序得票人為當選人遞補缺額。","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四條　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n\n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選之規定。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說明":"一、限定第二款當選人褫奪公權之情事。\n\n二、為使遞補之要件明確，援將褫奪公權之遞補要件限制於違反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修正":"第七十四條　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n\n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因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而受刑事判決併受宣告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選之規定。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29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