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29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7人","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6/LCEWA01_080106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6/LCEWA01_080106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608070300100"}],"提案人":["江惠貞","江啟臣","楊瓊瓔","盧秀燕","陳碧涵"],"連署人":["林德福","林岱樺","魏明谷","許忠信","詹凱臣","陳學聖","王惠美","徐耀昌","蘇清泉","林正二","王育敏","楊曜","羅明才","孔文吉","張嘉郡","林佳龍","李桐豪","呂學樟","紀國棟","蔡正元","陳鎮湘","孫大千"],"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4-06","2012-04-10"]},{"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06","2012-04-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6-06"],"會議代碼":"委員會-8-1-26-2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6-07"],"會議代碼":"委員會-8-1-26-28"}],"mtime":"2024-01-19T04:19:2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06","last_time":"2012-06-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6","會期":1,"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13184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13184","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江啟臣、楊瓊瓔、盧秀燕、陳碧涵等27人，鑑於國內失業率居高不下，工作機會難尋，求職者與受雇者常須忍受雇主無理要求，另我國近年來各式詐騙案件頻生，起因往往是個人資料外洩，為使受雇員工及求職者之工作權利及個人隱私得以獲得保障，爰此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或求職者提供與工作內容無關之隱私資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內失業率今年1月為4.18%，數據顯示出失業率高居不下，工作難尋，致使求職者與受雇者常須忍受雇主無理要求與對待，現行條文雖已有相關法律規定得以保障求職者與受雇員工之工作權益，然而面對很多不肖雇主之「新型態」不合理之要求及規定，仍略有所不足。\n二、不少上班族在面試過程中遇到許多奇怪、愛探人隱私的雇主，根據最近民間求職網調查，上班族最常遇到的個人問題多為家庭背景，有53.6%上班族表示曾經遇過；其次，34.2%被問過婚姻狀況、32.3%被問過學歷等相關背景。不過，調查中發現，有不少上班族曾經遇過被侵犯隱私的問題，17.6%上班族曾遇過性取向相關問題；17.3%遇過政黨相關問題，甚至15.4%還曾遇過問及貼身衣物及提供驗孕報告等內容，此完全與工作內容無涉，然卻因雇主無理的要求，不得不提供，由此可看出勞工的無奈與弱勢。\n三、另近年來各式詐騙案件頻生，起因也往往是個人資料外洩，很多雇主要求員工將信用卡、金融卡、身分證、健保卡等重要個資，交給雇主保管，以致發生盜領、盜刷等詐騙案件，甚至淪為犯罪集團的洗錢工具。爰此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或求職者提供與工作內容無關之隱私資料，以保護受雇者個人隱私。","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n\n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n\n—、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n\n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n\n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n\n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n\n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說明":"—、本國失業率居高不下，工作難尋，致使求職者與受雇者常須配合雇主無理之對待與要求，當前雖已有相關法律命令得以保障求職者與受雇員工之工作權利，然面對許多不肖雇主之「新型態」不合理之規定與要求，仍略有所不足。\n\n二、另，近年來各式詐騙案頻傳，而起因往往是個人資料外洩，為使求職者與受雇員工之工作權利及個人隱私得以獲得保障，爰提案修正本條條文，於第二項增列第五款，明定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或求職人提供與工作內容無關之隱私資料。\n\n三、配合增列第五款，原第五款修正為第六款。","修正":"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n\n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n\n—、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n\n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n\n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n\n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n\n五、要求員工或求職人提供與工作內容無關之隱私資料。\n六、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29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