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29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1人","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6/LCEWA01_080106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6/LCEWA01_080106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惠貞","林佳龍","吳育仁"],"連署人":["林正二","許忠信","林岱樺","孔文吉","張嘉郡","詹凱臣","盧秀燕","李桐豪","陳碧涵","吳育昇","魏明谷","陳學聖","廖正井","羅明才","蘇清泉","陳鎮湘","蔡錦隆","徐少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4-06","2012-04-10"]},{"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06","2012-04-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31"],"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5"}],"mtime":"2024-01-19T04:19: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06","last_time":"2012-10-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6","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3185號","laws":["03631"],"提案編號":"468委13185","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林佳龍、吳育仁等21人，鑒於依照現行就業保險法之規定，勞工參加就業保險時其保險效力之起算點係以投保單位申報或通知之日為起算點，而非以勞工實際到職之日起算，意即投保單位如未依法及時為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時，其保險年資與保險給付之損失係先由勞工負擔，勞工就其損失須日後另行向投保單位提起賠償訴訟，對勞工極為不利。勞工為極度弱勢族群，若雇主因疏忽、怠惰等因素致未及時申報而致勞工損失本法相關保險給付權益時，其責任實不應由勞工承擔。爰此，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使本法保險生效日一律以勞工到職日為起算點，以保障勞工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就業保險法規定，勞工參加就業保險時，其保險效力之起算點係以投保單位申報或通知之日為起算點，而非自勞工實際到職之日起算。\n二、另依照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勞工因雇主違反本法所定應辦理加保及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等規定，致影響其保險給付所提起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可知若雇主因疏忽、怠惰等因素，致未能依法令規定自勞工到職日即為勞工加保，其保險給付之損失須先歸由勞工承擔，日後再另行向雇主起訴請求賠償，勞工始能獲得補償。\n三、勞工在符合得請領本法所定保險給付之條件時，多處於非自願離職之失業狀態，值此極度貧窮無力之時，期待失業勞工另行起訴要求雇主賠償損失，不但曠日廢時，且緩不濟急，對弱勢勞工而言是二次打擊。爰此，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使本法保險效力之開始，一律以勞工到職日為起算點，以保障勞工權益。","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保險效力）\n\n本法施行後，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自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得本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自投保單位申報勞工保險退保效力停止之日起，其保險效力即行終止。\n\n本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取得被保險人身分；其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規定，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之有效年資，應合併計算本保險之保險年資。\n\n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未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者，各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本保險；於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申報或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其申報參加本保險者，除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申報或通知之翌日起算。","說明":"一、修正第一項。使本法施行後參加本保險之勞工，其保險效力之開始，不以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為起算點，而以勞工到職之日為起算點，以免勞工損失本法所定保險給付。\n\n二、修正第三項但書。使投保單位若因疏忽等因素未及時為勞工申報參加本保險之時，其保險效力之開始，不以投保單位申報或通知之翌日起算，而—律以本法施行之日或勞工到職之日為起算點，以免勞工損失本法所定保險給付。","修正":"第六條　（保險效力）\n\n本法施行後，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自勞工到職之當日起，取得本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自投保單位申報勞工保險退保效力停止之日起，其保險效力即行終止。\n\n本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取得被保險人身分；其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規定，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之有效年資，應合併計算本保險之保險年資。\n\n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未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者，各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本保險；於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申報或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其申報參加本保險者，除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起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29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