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29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8人","議案名稱":"「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6/LCEWA01_080106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6/LCEWA01_080106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8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515070300100"}],"提案人":["盧秀燕","蔣乃辛"],"連署人":["呂學樟","呂玉玲","簡東明","王育敏","張慶忠","江啟臣","賴士葆","林郁方","蔡正元","劉櫂豪","馬文君","邱文彥","陳明文","黃偉哲","吳育昇","王惠美","林正二","徐少萍","陳鎮湘","楊應雄","蘇清泉","江惠貞","詹凱臣","蔡錦隆","魏明谷","李桐豪","張嘉郡","林德福","孔文吉","翁重鈞","吳育仁","羅明才","陳碧涵","林佳龍","丁守中","廖正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04-06","2012-04-10"]},{"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06","2012-04-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02"],"會議代碼":"委員會-8-1-20-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5-14"],"會議代碼":"委員會-8-1-20-10"}],"mtime":"2024-01-19T04:19:4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06","last_time":"2012-0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6","會期":1,"字號":"院總第1746號委員提案第13188號","laws":["01623"],"提案編號":"1746委13188","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蔣乃辛等38人，針對新聞媒體報導旅客入境不得攜帶逾五條菸，否則將移送法辦，造成社會大眾對此查緝動作產生擾民之疑慮。考量此情況將造成海關人力吃緊、擾民及司法資源的浪費，形成三輸的局面，爰提案修正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輸入私菸、私酒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另依據財政部90年12月31日台財庫字第0900351445號令規定：「一、進口供餽贈或自用（含展覽品）之洋菸酒，其數量不超過下列規定者，進口實免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一)菸：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二)酒：5公升。」故旅客攜帶入境的菸酒數量有一定之規範，若超過數量又無相關許可證明，將被視為輸入私菸私酒，須移送法辦。\n二、以往針對攜帶超量菸酒入境之旅客，除非有明顯事實，否則關稅總局習慣從寬處置，只沒收並無移送之動作。惟財政部於今年二月二十三日，行文關稅總局回覆攜帶超量菸酒是否移送司法機關爭辦之疑慮，文中表示刑事訴訟法要求公務員「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做告發」，為避免涉及瀆職，海關須依法將攜帶超量菸酒的旅客移送法辦。隨後新聞媒體報導旅客入境不得帶逾五條菸，否則將移送法辦，造成民眾對此查緝動作產生擾民之疑慮。由於此情況將造成海關人力吃緊、擾民及司法資源的浪費，形成三輸的局面，故目前關稅總局已向財政部申請暫停執行。\n三、為考量海關人力及司法資源不必要之浪費，但又必須防堵大量走私之弊端，爰提案修正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增訂走私菸酒刑罰處罰範圍，同時將刑罰範圍外，輸入超過一定數量之私菸私酒以行政罰代替刑罰，其具體數量授權主管機關公告之。","對照表":[{"law_id":"01623","law_name":"菸酒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n\n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前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623:01623:2003-12-16-全文修正:53","說明":"為考量海關人力及司法資源不必要之浪費，但又必須防堵大量走私之弊端，爰提案修正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增訂走私菸酒刑罰處罰範圍，同時將刑罰範圍外，輸入超過一定數量之私菸私酒以行政罰代替刑罰，其具體數量授權主管機關公告之。","修正":"第四十六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n\n輸入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n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n前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29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