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02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0人","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08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08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424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224070100300"}],"提案人":["馬文君","丁守中"],"連署人":["張嘉郡","孔文吉","李桐豪","江惠貞","盧嘉辰","林正二","羅明才","廖正井","王惠美","蘇清泉","徐耀昌","蔡錦隆","陳鎮湘","徐少萍","鄭天財 Sra Kacaw","呂學樟","呂玉玲","翁重鈞"],"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4-24"]}],"mtime":"2024-01-19T04:16:0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3-04-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061號委員提案第13200號","laws":["01407"],"提案編號":"1061委13200","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丁守中等20人，有鑒於國軍女性官兵在軍中服役人數超過一萬五千人，佔全軍志願役人數達百分之十一點五，成功開啟女性展現自我的新職場，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又須兼顧軍事管理之特殊需要，爰建議增訂軍官、士官留職停薪相關規定，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以建立性別平權，保障軍中軍官、士官升遷發展與友善工作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自民國八十一年起逐漸增加招募女性青年進入軍中後，根據國防部統計資料顯示，目前國軍女性員額達一萬五千餘員，佔志願役人數達百分之十一點五，迄今已有女性同仁擔任女艦長、女營長、女飛行員、女蛙人，以及空軍首位飛行部隊女主官，足證國防部落實性別平權的實際成果。而女性人員在軍中的優質表現，亦已獲得高度肯定。\n二、為保障軍官、士官育嬰期間留職停薪之權益，並兼顧軍事管理之特殊需要，增訂此修正條文，以營造和諧與性別平權的友善工作環境。","對照表":[{"law_id":"01407","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為落實上開規定，並兼顧軍事管理需要，爰增訂軍官、士官留職停薪相關規定。","修正":"第九條之一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n\n一、任職滿一年以上者，為撫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二、配偶應軍事任務之需要，派赴國外工作期間須一年以上者，擬隨同前往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以配偶實際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為限。\n\n前二款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應予復職。"},{"現行":"第十五條　軍官、士官之復職權責如左：\n\n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n\n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n\n三、校、尉官及士官，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law_content_id":"01407:01407:1981-01-06-制定:15","說明":"一、為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有關軍官、士官留職停薪規定，增訂留職停薪核定之權責；並修正序言之「左」為「下」，以符合現行法制作業體例。\n\n二、為配合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改編為司令部，第三款「各總司令部」修正為「各司令部」。","修正":"第十五條　軍官、士官之復職、留職停薪權責如下：\n\n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n\n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n\n三、校、尉官及士官，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02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