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02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3人","議案名稱":"「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08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08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馬文君等23人、委員盧秀燕等35人、委員廖國棟等21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425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5人「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1人「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23070200500"}],"提案人":["馬文君","丁守中"],"連署人":["詹凱臣","陳根德","張嘉郡","蘇清泉","李桐豪","陳碧涵","陳學聖","鄭天財 Sra Kacaw","林正二","盧嘉辰","翁重鈞","吳育仁","楊應雄","楊瓊瓔","陳鎮湘","孫大千","蔡正元","楊玉欣","紀國棟","呂玉玲","廖正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4-25"]}],"mtime":"2024-01-19T04:16:0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3-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301號委員提案第13201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1委13201","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丁守中等23人，鑒於日前新竹市明湖路一處鐵皮屋所建造的家庭式卡拉OK店發生人為縱火，快速奪走五條人命，細究原因，鐵皮屋非防火建材，往往消防員趕到時，火勢已一發不可收拾，已錯過黃金救援時間。查現行消防法第十一條，僅就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顯有疏漏。應修正為公眾聚集出入之場所，無論樓層均應使用防焰物品及建築材料，以增加救援黃金時間，防止憾事發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101年3月12日凌晨新竹市明湖路一處鐵皮屋建造的家庭式卡拉OK店發生人為縱火，現場發現5具焦屍，由於鐵皮屋具有導熱快速的特性，往往消防員趕到時，火勢已一發不可收拾，錯過黃金救援時間。\n二、除建議民眾避免居住、或進出類似的建築場所外，為增加火災黃金救援時間，爰擬具「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增列但書：「但公眾聚集出入之場所，無論樓層均應使用防焰物品及建築材料。」。","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n\n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n\n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law_content_id":"01178:01178:1995-07-12-全文修正:13","說明":"一、建築物使用防焰物品，可以增加救援黃金時間，以防止火災憾事發生機率。但現行消防法第十一條，僅就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使用防焰物品，而地面一樓至十層樓房卻無任何規定，顯有立法上疏漏。\n\n二、倘地面一樓至十層樓房作為公共聚集之場所，一旦發生火災，涉及公共安全，應強制規定其建築物須使用防焰物品及建築材料。","修正":"第十一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但公眾聚集出入之場所，無論樓層均應使用防焰物品及建築材料。\n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n\n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02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