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02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2人","議案名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09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09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2人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529070300300"}],"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林正二","孔文吉","廖國棟","簡東明","高金素梅"],"連署人":["陳學聖","王育敏","潘維剛","蘇清泉","廖正井","盧嘉辰","楊麗環","陳碧涵","楊應雄","吳育昇","邱文彥","徐欣瑩","陳鎮湘","張嘉郡","吳育仁","呂玉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8-1-19-2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5-29"]}],"mtime":"2024-01-19T04:16:1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2-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984號委員提案第13208號","laws":["03102"],"提案編號":"984委13208","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林正二、孔文吉、廖國棟、簡東明、高金素梅等22人，有鑑於原住民保留地之劃設，係經政府認定為原住民祖先所擁有使用之土地，原住民卻須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滿五年，始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有檢討修正之處。爰提案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刪除原住民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滿五年，始能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限制規定，並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原住民保留地因抵稅、受行政執行或強制執行時，其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加四成為計算基準，土地移轉後之管理機關登記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及其授權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原住民必須先申請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之登記，於耕作權人或地上權人滿五年，始能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n二、事實上，原住民保留地之劃設，係經政府認定為原住民祖先所擁有使用之土地，而且原住民使用擁有該土地都早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公布施行之前，卻規定應先取得耕作權或地上權滿五年，才能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實不合理，應修法刪除需經五年，始能無償取得所有權之限制。\n三、因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移轉，以原住民為限，造成很多原住民保留地很難得到銀行貸款或受強制執行拍賣困難，原住民同胞常因此無法脫困而只能繼續負債，形成空有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卻無任何經濟價值之問題。\n四、考量實務上，有原住民以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贈與稅，或因欠稅而遭行政執行機關拍賣，顯已與現行規定有違，應予檢討；同時，考量原住民確有以原住民保留地為擔保向銀行貸款，活絡原住民保留地經濟價值之需要，爰提案增訂「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原住民保留地經抵繳遺產稅、贈與稅或受行政執行，其所有權移轉為國有，管理機關登記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保留地受強制執行，得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購買，其所有權移轉為國有，管理機關登記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並增訂第四項，明定原住民保留地因抵稅、受行政執行或強制執行時，其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加成補償四成為計算基準。\n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02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