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0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3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九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09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09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嘉辰等24人、委員葉宜津等23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煌瑯等16人、委員潘孟安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魏明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佳龍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徐欣瑩等2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25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九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盧秀燕等3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03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24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9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煌瑯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1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1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4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5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3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2070200600"}],"提案人":["蔡其昌","鄭麗君","何欣純","許智傑","邱志偉","李昆澤"],"連署人":["李俊俋","薛凌","蕭美琴","吳宜臻","黃偉哲","劉櫂豪","蔡煌瑯","姚文智","林岱樺","李應元","尤美女","陳唐山","魏明谷","陳歐珀","林正二","陳碧涵"],"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1-21"],"會議代碼":"委員會-8-4-23-1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03"]}],"mtime":"2024-01-19T04:16: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3-12-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3220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3220","案由":"本院委員蔡其昌、鄭麗君、何欣純、許智傑、邱志偉、李昆澤等23人，鑒於自行車不僅是國人普遍的休閒活動，更是節能、環保的交通工具，政府目前對於自行車騎乘的環境，卻大多著重於觀光自行車道。本席等認為，需建立完善的自行車道系統，將自行車帶入日常生活當中，始能發揮其兼具交通、環保、休閒及運動之特性。爰此，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九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課予各級政府設置自行車專用道系統之義務，並對於不尊重自行車路權之行為處以適當之罰鍰，以建立行人、自行車及道路各種車輛彼此尊重之道路使用秩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長久以來，關於自行車用途，民眾與政府有很大的認知落差，各級政府只把自行車當作休閒、運動的工具，根本未考慮到自行車所具有的環保、節能好處，然多數民眾想把自行車當作「真正的交通工具」，希望有一個可以日常生活能安全騎乘自行車的馬路。\n二、本席等認為，無論是站在節能、環保的立場，或對於城市的永續發展來說，一個以通勤為目的的自行車道完善系統，將自行車帶入日常生活當中，才是可長可久的永久運輸願景，而自行車專用道的設置及路權之建立則是當務之急，課予各級政府設置自行車專用道系統之義務，並對於不尊重自行車路權之行為處以適當之罰鍰，以建立行人、腳踏自行車及道路各種車輛彼此尊重之道路使用秩序。","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九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n\n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n\n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n\n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n\n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n\n六、駕車行駛人行道。\n\n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n\n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n\n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n\n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n\n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n\n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n\n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n\n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n\n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n\n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1-05-03-修正:59","說明":"配合第九十條之三條修正，為建立汽車、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尊重自行車路權觀念，本條第六條略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n\n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n\n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n\n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n\n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n\n六、駕車行駛人行道或佔用自行車專用道。\n\n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n\n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n\n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n\n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n\n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n\n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n\n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n\n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n\n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n\n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現行":"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n\n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n\n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n\n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n\n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n\n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91","說明":"一、配合第九十條之三條修正，為建立自行車駕駛人尊重行人及其他車輪路權觀念，本條第五款略作文字修正。\n\n二、自行車之行駛速度並不如機器腳踏車，即使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之時速最高亦僅有25公里，若有交通事故發生，頭部受創之死亡率極低，世界各國交通法規未有強制自行車配戴安全帽之立法例。再加上台灣地處亞熱帶天氣炎熱，強制自行車駕駛人全面配戴安全帽並不符合實際。惟為保護十四歲以下之自行車駕駛人，強制其配戴安全帽，增訂第七項如修正條文所示。","修正":"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n\n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n\n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n\n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n\n五、自行車在人行道行駛，未禮讓行人或在快車道行駛。\n\n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n\n七、十四歲以下之自行車駕駛人未配戴安全帽。"},{"現行":"第九十條之三　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器腳踏車、慢車之停車處所。\n\n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119","說明":"一、第一項為新增。\n\n二、無論是站在節能、環保的立場，或對於城市的永續發展來說，完善以通勤為目的的自行車道系統，才是一個可長可久的永續運輸願景，而自行車專用道的設置及其路權之建立則是當務之急，爰課予各級政府設置自行車專用道系統之義務，於第一項增訂之。","修正":"第九十條之三　中央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完善之自行車專用道系統，供自行車行駛。\n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器腳踏車、慢車之停車處所。\n\n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0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