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03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9人","議案名稱":"「醫療法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09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09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趙天麟","李昆澤","蘇震清","李應元"],"連署人":["邱志偉","劉櫂豪","潘孟安","鄭麗君","高志鵬","段宜康","楊曜","吳秉叡","何欣純","李俊俋","蕭美琴","田秋堇","陳亭妃","許添財","林佳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25"],"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01-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3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24"],"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30"}],"mtime":"2024-01-19T04:16: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3-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353號委員提案第13223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353委13223","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李昆澤、蘇震清、李應元等19人，鑑於台灣醫療糾紛法制現狀，乃為醫病雙方兩敗俱傷的困局，不僅民眾無法依據現行規範獲得所要的賠償與真相，亦使醫療環境趨於惡化，重要專科人才凋零，為解決此困境，爰提案增訂「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之一」促使醫事人員刑責合理化，解決當前醫療環境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醫療疏失不分輕重皆處以刑責，不但對糾紛之解決無幫助，甚且對醫界與民眾亦產生巨大影響，致使高風險的專科根本無人願意涉足，內、外、兒、婦科人力空窗，醫療生態嚴重扭曲。\n二、為解決目前醫療困境，增訂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之一為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負刑事責任。前項所稱重大過失，係指嚴重違反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之行為。醫事人員執行業務，因重大過失致病人死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三、醫療行為乃醫事人員出於救死扶傷之初衷，其主要目的為降低病人生命與身體的風險，醫事人員對於救治病人之業務，並無拒絕之權利，然醫療行為有其特殊性，刑法主要乃處罰故意犯之原則，醫療行為除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應不宜用刑法科之。","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醫療法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醫療疏失不分輕重皆處以刑責，不但對糾紛之解決無幫助，甚且對醫界與民眾亦產生巨大影響，致使高風險的專科根本無人願意涉足，內、外、兒、婦科人力空窗，醫療生態嚴重扭曲。\n\n二、刑法主要乃處罰故意犯之原則，醫療行為除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應不宜用刑法科之。","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　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負刑事責任。\n\n前項所稱重大過失，係指嚴重違反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之行為。\n\n醫事人員執行業務，因重大過失致病人死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03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