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05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10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10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615070300300"}],"提案人":["陳亭妃","蘇震清","趙天麟","楊曜"],"連署人":["潘孟安","黃偉哲","柯建銘","李昆澤","何欣純","邱志偉","姚文智","許添財","鄭麗君","李應元","陳節如","陳唐山","李俊俋","林淑芬","劉櫂豪","陳其邁","魏明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6-06"],"會議代碼":"委員會-8-1-15-3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6-14"]}],"mtime":"2024-01-19T04:16:4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2-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13226號","laws":["04318"],"提案編號":"1679委13226","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蘇震清、趙天麟、楊曜等21人，鑒於我國現行總統副總統與公職人員選舉相關法律內容未能有所整合，若二者合併舉行將產生適用問題，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選務執行部分予以修正，以完善選舉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並未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時，選舉人能否分開領票、重複進入投開票所之投票方式予以規範，爰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明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不得重複進入投票所投票。\n二、為求選務公正，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增訂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n三、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並未明定禁止中央和地方政府從事競選宣傳活動，為求健全我國選舉規範並於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時維持選務推動之一致性，爰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增訂相關內容。\n四、關於報紙、雜誌競選廣告應載明之事項，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僅要求載明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並未要求載明刊登者姓名，爰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明訂競選廣告應載明刊登者之姓名或法人團體之名稱及代表人姓名。\n五、針對投票時選舉人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之處罰，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不一致，爰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修訂相關罰則內容，以維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時選舉事務規範之一致性。","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19","說明":"一、增訂本條第二項文字。\n\n二、因應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之狀況，明訂選舉人不得重複進入投開票所投票，以利投票之順利進行。","修正":"第十五條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n\n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或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現行":"第四十三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有下列行為：\n\n一、公開演講為候選人宣傳。\n\n二、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n\n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宣傳。\n\n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宣傳。\n\n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宣傳。\n\n六、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宣傳。\n\n七、參與候選人遊行、拜票、募款活動。","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51","說明":"一、修訂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文字。\n\n二、為求選務公正推動，明訂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修正":"第四十三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有下列行為：\n\n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n\n二、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n\n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宣傳。\n\n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宣傳。\n\n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宣傳。\n\n六、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宣傳。\n\n七、參與候選人遊行、拜票、募款活動。"},{"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求落實行政中立以健全我國選舉規範，以及因應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之狀況，爰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明訂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競選期間不得從事任何競選活動。","修正":"第四十六條之一　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現行":"第四十七條　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55","說明":"一、修訂本條文字。\n\n二、為求完善我國選舉規範及因應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之狀況，關於報紙、雜誌競選廣告應載明之事項，爰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明訂應載明刊登者之姓名或法人團體之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修正":"第四十七條　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現行":"第九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第六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4-03-23-修正:107","說明":"一、修訂本條第一項文字。\n\n二、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針對投票時選舉人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之處罰修訂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以維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時選舉事務規範之一致性。","修正":"第九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違反第六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05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