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05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6人","議案名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10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10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103.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潘孟安"],"連署人":["柯建銘","鄭麗君","李俊俋","何欣純","陳節如","魏明谷","許智傑","陳唐山","陳亭妃","趙天麟","田秋堇","蔡其昌","楊曜","李應元","李昆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mtime":"2024-01-19T04:12:1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2-04-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687號委員提案第13227號","laws":["01233"],"提案編號":"1687委13227","案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6人，鑒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性質，究其原始立法目的，本為年金體制外之退休金補貼，加以近年農家農業所得比例持續下滑，為維持生計，農業外所得比例逐漸增加，故本院100年12月2日修正增訂之排富條文欠缺合理性，應予刪除；此外，為確保津貼發放落實照顧農民經濟生活，應明定不得為強制執行；爰提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近十年內政部核定之最低生活費標準成倍數成長，99年台灣省每月最低生活費為9,829元，為2011年12月修正加碼前老農津貼每月6,000元的1.63倍；1995年老農津貼暫行條例立法前，台灣老年國民晚年經濟安全保障，除軍公教外，沒有年金制度，勞保年金及國民年金制度都甫上路；近年生活物價指數不斷攀高，基於老農津貼為老年農民基本經濟安全生活之保障，適度調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金額實有其必要。\n主計處統計，農家平均每戶所得由2006年每戶94萬1,160元，逐年下滑至2010年88萬4,547元，農家平均每戶農業所得者僅有18萬2,160元，平均每人每年農業所得僅有5萬1,169元，無以維持生活。農家為維持生計，多爭取農閒時間外出兼職，若限制非農業所得50萬元以上農民不得領取津貼，無意懲罰勤勞工作者，亦將產生雇主規避為勞工加保勞保或申報薪資之弊端，變相鼓勵壓榨勞工及逃避賦稅。\n為落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退休金性質保障，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排富規定。另，基於同一理由，參考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例，明定除請領津貼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外，申請撥入指定專戶之津貼亦在限制之列。","對照表":[{"law_id":"01233","law_name":"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n\n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n\n經宣導一年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始申請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或停止發給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但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前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不適用之：\n一、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n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n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n一、農業用地。\n二、農舍。\n三、無農舍者，其個人所有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土地公告現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者；超過者，以扣除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n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n\n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n\n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n\n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33:01233:2011-12-02-修正:4","說明":"刪除第三項及第四項排富規定。","修正":"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n\n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n\n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n\n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n\n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n\n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四條之一　請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law_content_id":"01233:01233:2003-12-04-修正:5","說明":"參照社會救助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例，明定除請領津貼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外，申請撥入指定專戶之津貼亦在限制之列。","修正":"第四條之一　請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n\n請領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存入指定專戶，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05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