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05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7人","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10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10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503070300100"}],"提案人":["潘孟安","鄭麗君"],"連署人":["李俊俋","李應元","趙天麟","魏明谷","柯建銘","林淑芬","何欣純","陳節如","田秋堇","蔡其昌","陳唐山","陳亭妃","許智傑","李昆澤","楊曜"],"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5-03"]}],"mtime":"2024-01-19T04:16:5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2-0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13229號","laws":["01825"],"提案編號":"1554委13229","案由":"本院委員潘孟安、鄭麗君等17人，針對臺灣都會區房價高漲，受薪階級無力負擔房價已成民怨之首，都會區房價十年內飆漲以數倍計；為避免中國資金不當炒作房市導致房價異常飆漲，爰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列部分條文草案」，就中資取得我國不動產規範更予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稱兩岸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但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不得取得、設定負擔或承租。」、第二項「前項申請人資格、許可條件及用途、申請程序、申報事項、應備文件、審核方式、未依許可用途使用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條文授權將中國人士來台取得不動產物權之相關細節以行政命令規範，主管機關並據此訂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總計20條文。\n兩岸關係條例修正開放中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來台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但台灣都會區不動產價格不斷飆高，根據內政部資料，台北市信義區內鄰近區位坐落條件相同、屋齡20多年住宅大樓為例，每坪售價由2002年的22萬元，飆升至2011年的63萬元，新成屋的售價更飆高至每坪近200萬元，2010年台灣受薪階級平均薪資每月4.5萬元，在交通便捷地都會區買屋，成為勞工遙不可及的夢想。\n為減低中資炒作房地產的負面效應，並落實法律保留原則，將現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提升至法律位階，增列於兩岸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一至第六十九條之五，針對取得、設定或移轉之不動產物權標的類別、權利主體、取得、設定或移轉之事由及移轉之年限，為進一步限縮。\n一、將「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二條條文，增列為本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一，刪除大陸地區自然人取得、設定或移轉台灣不動產物權之規定，並將住宅用不動產物權列為限制、應不予許可中資取得、設定或移轉之物權標的。（第六十九條之一）\n二、將「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三條條文，增列為本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二，刪除自然人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規定；並將「得」不予許可之相對限制條件，修改為「應」不予許可之絕對限制條件；目的在將行政部門審查不動產投資案件之裁量空間明確化，以杜絕炒作。（第六十九條之二）\n三、將「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四條條文，增列為本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三，刪除現行辦法第一款「大陸地區人民。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並增列第二項，要求來台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之主要負責人或實際經營管理者，不得具備中國黨政軍職務，或為其成員，以避免政治目的之不動產交易操作。（第六十九條之三）\n四、將「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七條條文，增列為本條例第六十九條之四。台灣都會區住宅房價持續飆漲，應透過住宅政策為適度管控，故應限制中資購入住宅不動產，並為促進台灣工商業發展，限制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僅得以經營工商業需要為目的，來台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刪除現行辦法第七條「以業務人員居住或其他業務需要」為目的之不動產取得、設定或移轉。（第六十九條之四）\n五、將「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六之一條條文，增列為本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五，並為修正；現行辦法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住宅用不動產物權，三年內不得移轉，配合增列第六十九條之一第五款，住宅用不動產物權為限制取得、設定或移轉之標的，修正刪除「住宅用不動產物權」文字，並延長移轉登記年限為五年，避免短期炒作。（第六十九條之五）","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05070200600/details"}